aq102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内容摘要: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 的 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 (抽放率 25%以上 )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 %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 %,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b)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c)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回采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时,必须停止用电钻钻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时,严禁爆破。 回采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回采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时,附近 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回采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 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0 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 8 m2以上,经抽放瓦斯 (抽放率 25%以上 )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最高允许风速后, 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并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b)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 %。 c)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 m/s。 d)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e)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f)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 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 15m 处,当甲烷浓度达到 %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g)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 (薄煤层除外 )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 ~ 规定。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推进逐个封闭与采空区连通的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掘进通风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掘进通风分为压入式、抽出式、混合式 3种。 掘进巷道中瓦斯涌出量、掘进距离、巷道断面积是选择掘进通风方式的依据。 压入式通风指用局部通风设备向掘进工作面输送空气的通风方式。 压入式通风安全性好,风流有效射程远、工作面通风效果好,可使用普通柔性风筒,但作业环境差,适用 于有瓦斯涌出的巷道。 抽出式通风指通过局部通风设备从掘进工作面抽出污浊空气的通风方式。 抽出式通风巷道作业环境好,但安全性较差,需用刚性风筒或带金属骨架的可伸缩柔性风筒。 混合式通风指装备的 2 套局部通风设备一套作压入式通风、另一套作抽出式通风的联合通风方式。 混合式通风巷道作业环境好,通风效果好,但使用设备多、管理复杂。 适用于长距离、大断面的掘进巷道。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煤矿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性能良好,运转超过 6个月应上井检修。 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 ; 11kw 及以上功率的局部通风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除尘风机除外)。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m;全 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能低于。 矿井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压入式风筒的出风口或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风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围内,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使用混合式通风时,短抽或短压风筒与主导风筒的重叠段长度应大于 10m,风筒重叠段的掘进巷道中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应满足本标准有关规定。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 面分开供电。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 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 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 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 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使用混合式通风时,安设在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或湿式除尘通风机)必须与掘进巷道中的主导局部通风机联动闭锁。 当主导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停止运转;主导局部通风机未启动时,掘进巷道中的局部参通风机不能启动。 当使用混合式通风时,位于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的吸风口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断电装置,保证吸入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超过时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的电源。 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且符合 条规定条件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巷道贯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系统的准备工作。 掘进巷道贯 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 ,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超限时 ,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 ,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 2 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以下时 ,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 2 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掘进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 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时,严禁爆破。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 大于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时,附近 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硐室通风 井下各类硐室风速、温度必须满足本标准。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 爆炸材料库每小时风量不得小于其总容积的 4倍。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地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 6m、入口宽度不小于 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并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系统。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处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系统。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 5t 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 超过 3组, 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1 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 通风设备及通风设施 矿井主通风机 新建矿井选择通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满足首采水平各个时期的工况变化,并使通风设备长期高效率运行。 当工况变化较大时,应根据矿井分期时间及节能情况,分期选择电动机。 b)风机能力应留有 10%的余量。 c)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启动容量,还应校验反风时的容量。 矿井必 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通风机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 内开动。 生产矿井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矿井应建立主要通风机定期检修 制度,至少每月检查 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次通风机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5年至少进行 1次性能测定。 煤矿用主要通风机现场性能参数测定方法参照附录 B进行。 矿井通风机房应按同类型矿井井口防洪标准采取防洪措施。 通风机房周围 20m 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物及设施,并应考虑噪声及排出的乏风对周围的影响,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 30 m;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的 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低瓦斯矿井不应小于 30m; b)高瓦斯矿井不应小于 50m。 通风机房附近 20 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 (岩 )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 机运转情况计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每个主要通风机房内,主要通风机的噪音不得超过 90dB( A);通风机房内噪音不应超过 85dB( A),值班室应隔音。 通风装置对附近的住宅区、办公室的噪声值不得超过 55dB(A),当达不到要求时,通风装置必须采取消除噪声措施。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 1台主要通风 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封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矿井主要通风机应有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 矿井主要通风机附属装置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通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 6 个月检查维修 1次。 矿井主要通风机与出风井连接的风硐,风速最大不得超过 15 m/s;风硐转弯部分要呈圆弧形,内墙光滑,拐弯平缓,并保持无堆积物;风硐及其闸门等装置,结构要严密不漏风;风硐和主要通风 机相连的一段巷道的长度应不小于 10~12倍的风机动轮直径。 扩散器应用混凝土砌筑或金属板焊接,扩散器的设计、构筑原则是阻力小、出口速压低。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设 2道防火门。 矿井辅助通风机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必须经过计算选定辅助通风机的性能和型号。 安设辅助通风机的巷道或硐室,必须有绕道,并在绕道内设置两道风门,辅助通风机正常运转时,必须关闭两道绕道风门,防止风流循环;辅助通风机临时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迅速打开绕道风门,保证矿井全风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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