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般性劳资信访案件、劳资争 议案件、重大的劳资纠纷案件,防止纠纷激化。 司法行政部门指派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双方当事人主持人民调解。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为当事人提供劳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服务。 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纠纷调解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三)标志、印章制作 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志、机构名称、印章和调解协议专用印章等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机构名称印章用于对外联络、协调,调解协议专用印章用于制作调解协 议书。 四、调解程序 (一)申请或移送 发生劳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申请人民调解,或由信访部门、县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劳资纠纷调解移送函》,移送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二)受理 对信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移送的劳资纠纷,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劳资纠纷调解移送函》时,应当在移送登记簿上签注姓名、日期,并做好台帐登记,对当事人自主申请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做好台帐登记,根据需要可开出《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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