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业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本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 2)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 3)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凡未经审查者,不得继 续独立作业。 ( 4)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公司和子公司安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 112 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子公司、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区域内各级单位。 第三条 消防工作遵循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建设经费各级单位应按实际情况纳入财务预算,所需经费由各级单位自行开支。 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安保部实施监督、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为主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消 防 组 织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防火责任制,各级消防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 )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 ) 审核防火 安全方案,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监督消防的执行; (三 )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培训; (四 ) 负责消防产品使用和维修的监督、检查; (五 ) 负 责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品 储 存 、 运 输 、使 用 或 者 销 毁 的 消 防 监 督 ; (六 )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 (七 )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提出处理意见; (八 ) 学习有关的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遵守法纪,严格执法;不得环忽职守。 第三章 工 地 消 防 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方案报公司技术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外地项目报工程所在地办事处 分公司 主任工程师审批); (二 ) 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油漆间、木工间)及寝室、食堂、配电房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三 ) 按规定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建立防火档案,并负责管理好防火安全资料工作; (四 ) 制订出教育计划和培训计划,对职 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灭火训练; (五 ) 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明确审批手续,并有监护措施; (六 ) 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 公司安保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工地做好消防建设、管理和火灾预防工作。 第四章 火 灾 预 防 第九条 本企业的各单位应按实际需要规划好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设施。 第十条 职工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懂得安全用火、用电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必须 依照经审核批准的防火安全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 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落实防火安全制度,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 24 米时,必须落实消防水源。 第十三条 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作业证。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 禁止携带易燃易燃化学物品进入码头、机场、火车、地铁等公 共场所。 第十四条 安装、维修火灾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审定。 第十五条 电器产品的质量、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作业: (一 ) 本人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作业的; (二 ) 在重要场所或禁火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审批的; (三 ) 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或焊割物内部情况的; (四 ) 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 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 )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 ) 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七 ) 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其他情况存在的。 第十七条 寝室、办公室、仓库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第十八条 重点防火部位、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楼梯等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第十九条 用于灭火和火灾报警的器材、设备、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或损坏,实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条 公司安保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发出《事故隐患处理意见书》,并跟踪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紧急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有权责令项目部停产整改。 第五章 灭 火 救 助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险情都应当迅速拨打 “119”电话报警,不得谎报火情,制造混乱,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在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义务消防队由负责人统一指挥,并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减少火灾损失。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违 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由公司安保部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 ) 个人违反本制度。 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 ) 项目部违反本制度。 无针对性消防安全方案,有方案未经审批,经审批没落实执行;及消防器具、设备、设施无效等酿成火灾事故发生,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保管制度。 第一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火灾预防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迅速报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 对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物品,可根据需要而设立专用储存仓库,其储存限量可依据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设定。 第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如炸药、雷管、乙炔、氧气、汽油和柴油、各类油漆等按规定单独设立专用储存仓库,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温、消除静电、围挡防护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建立专库专帐,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五条 仓库的 物品应当分类、分规格存放,标识清晰,帐、物、卡相符。 第六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七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的指定地点存放。 第八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严禁擅自动用明火作业,违者按本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第六章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存放易燃有毒、害的仓库不 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开具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十条 库存照明灯炮不得大于 60W,灯头高出货加 50cm 以上距离。 第十一条 各仓库应设置防火岗位管理制度、防火须知和防火警示牌,库院内不得小于 宽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堆放物料。 第十二条 公司安保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专职防火管理人员负责定期防火安全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 施工现场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细则如下: 1、本企业是建筑施工企业,各施工工种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等特点,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一般不能安排女职工现场施工工作。 2、施工现场由于某些工种的需要,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少量女职工在项目部管理部门、食堂、环境清洁等岗位。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内的劳动工作时间,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 资照发,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 80%发给。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在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无事故获荣誉奖;被局、市、省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分别奖 20xx 元、 5000 元、 10000 元奖金。 (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采纳效果显著的,奖 20xx10000 元。 (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奖5005000 元。 二、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三、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 (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罚 10005000 元; (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罚20xx10000 元; (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罚 10005000 元; ( 4)发 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罚 1000 元; ( 5)对批评或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20xx 元; (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而造成事故的罚 20xx5000 元; (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罚 20xx5000 元; ( 8)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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