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新内容摘要:

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 不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后审结 5 的 案 件 应 该不 再 适 用 与 本 法 有 冲 突 的上 述 关 于 婚 前 财 产 转 化 的司 法 解释。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真 正弥补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保证受到伤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 三 )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这是一项新规定,它与我国的《继承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的。 我国《继承法》的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 产用合法遗 嘱的方式指定由继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是被继承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等于变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的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继承中确定的继承人范围,而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在赠予合同中,赠予人已指定受赠人接受赠予的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 财产,亦违背了赠予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也与赠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不符。 (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在实践中,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等。 (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 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 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从条文规定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约定夫妻财产可以在结婚前,即有婚姻约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结婚后的夫妻,只要在处理财产时该约定主体中的“男 女”是合法夫妻,他们的约定就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 法律条文规定的约定财产范围包括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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