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xx年修改通报内容摘要:

的文字: “外门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 600mm,内门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 230 mm。 ” 新增“ 5 遮蔽航区的特殊规定”如下: “ 5 遮蔽航区船舶的特殊规定 航行于遮蔽航区或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船舶,其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可按表 决定。 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 单位( mm) 表 开口关闭设备项目 封闭上层建筑与甲板室出入口门槛 相应于本章的条款 位置 1 250 450 300 300 货舱口围板 其它小舱口围板 , 外门 300 内门 150 位置 2 ——————————————————————————————————————————————— 100 300 150 150 150 100 250 超过上一层甲板 1000 1000 300 150 450 300 露天机舱棚 出入口门槛 升降口通道门槛 通风筒围板 空气管 18 仅在港内航行与作业的工程船舶,如不损害其安全作业,经批准,其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至少应为表 中位置 2 规定的要求。 ” ——————————————————————————————————————————————— 新增“ 6 核定顶推船 驳船组合体干舷的特殊条件”如下: “ 6 核定顶推船 驳船组合体干舷的特殊条件 组合体长度 Lc 组合体长度 Lc 应以处于推航模式 联结的顶推船和驳船度量。 组合长度 Lc 应取为如下距离( m):在驳船最小型深的 85%水线 d1 处(如顶推船干舷甲板最低点位于或高于该水线 d1),或在组合体设计水线 d 处(如顶推船干舷甲板最低点低于该水线 d),从驳船的首柱前缘量至顶推船的舵柱或尾柱的后缘,如无舵柱或尾柱, Lc 应量至顶推船舵杆的中心线。 Lc 应取不小于驳船最小型深的 85%水线处组合体水线总长度的 96%,但也不必大于 97%。 组合体的顶推船视为单独船,干舷和船首高度应不小于本篇的规定。 驳船的干舷和船首高度应不小于以 下计算值中之大者: 驳船视为单独船,干舷和船首高度不小于本篇的规定; 将组合体视为一个单独船,按本法规本篇对驳船的规定核定干舷和船首高度,此时,长度取 Lc,船宽、型深取驳船数值,排水量随Lc 取组合体的数值。 如驳船为敞口集装箱驳船,则还应按本局《敞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则》进行组合体模型试验,验证: ① 驳船的敞口货舱上浪量不超过规定的上限; ② 顶推船首部无上浪(飞溅水除外); ③ 联结装置的设计载荷不小于测量值。 ——————————————————————————————————————————————— 19 第 3 章 干舷计算 1 基 本 干 舷 由下列文字替代: “ 假定破损发生在船长的任一位置上,但不包括满足 间距要求的主横舱壁,机器处所也除外。 ” 2 干 舷 修 正 条文中末尾“分别减少 10%与 25%。 ”改为“分别减少 20%与 35%。 ”。 20 新增第 5 章如下: “ 第 5 章 半潜船的特殊要求 1 定 义 半潜船: 系指有较大开敞露天载货甲板,艏部或艉部有较高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在装卸货物作业过程中呈半潜状态的船舶。 半潜状态: 系指举升甲板被水淹没,仅依赖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提供储备浮力的状态。 举升甲板: 系指承载货物并在装卸货物作业过程中被水淹没的开敞露天载货甲板。 最大沉深: 系指半潜作业状态下允许下潜到的最大吃水。 2 半潜作业状态下的储备浮力 ——————————————————————————————————————————————— 半潜船下潜至最大沉深时,其储备浮力比率(储备浮力与该吃水下的排水量之比 )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 1 层甲板以下部分的储备浮力比率应不小于 %。 ( 2)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 2 层甲板以下部分的储备浮力比率应不小于 5 %。 3 半潜作业状态下的密性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 1层甲板以下的露天甲板、船体外板、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的侧壁与端壁,以及处于这些位置的所有开口关闭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水密。 舷窗应位于最大沉深水线以上至少 1 m。 位于最大沉深水线以下的水密门应是动力滑动式水密门,并应设置第 2 道其它形式的动力水密 门,在 2 道水密门之间应配备渗漏水监测装置以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 1 层甲板至第 2层甲板之间的船体外板、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的侧壁与端壁,以及处于这些位置的上的所有开口关闭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风雨密。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 1层甲板至第 2层甲板之间的高度应不小于本篇第 3章有关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规定。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 1 层甲板为露天甲板时,其上的开口应满足本篇第 2 章有关位置 1 处开口的规定。 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 2层甲板为露天甲板时,其上的开口应设有合适的关闭装置,其高度应满足本篇第 2 章有关位置 2 处开口的规定。 由最大沉深水线以上第 1——————————————————————————————————————————————— 层露天甲板延伸而超出第 2 层露天甲板的机舱通风筒,其围板超出第2 层露天甲板的高度可不小于 760 mm,但其上的开口应设有合适的关闭装置。 如涉及有关向外排水的管系与阀件要求、舵与艉轴的密封以及居住处所布置的要求等,最大沉深水线应视为相当最高载重水线。 4 最大沉深水线标志 21 应在艏、艉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沿船侧的侧壁(左右舷 )上勘划半潜作业所允许的最大沉深水线标志。 最大沉深水线标志为长 450mm和宽 25mm 的水平线段。 线段上缘与最大沉深水线相齐,并在该线段上方两端以高 115mm和宽 75mm的字母 WD表示作业吃水。 勘划半潜船的半潜作业最大沉深水线标志前,应确认其满足了有关半潜作业的强度、本规则有关半潜作业的稳性、载重线及其它要求,并在作业载重线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作业载重线说明书应简述半潜船半潜作业中满足强度、稳性的情况并附有注明最大沉深水线标志的勘划简图。 ” 22 第 4 篇 船舶安全 第 1 章 通 则 1 适用范围 在 后新增 、 和 如下: ——————————————————————————————————————————————— “ 对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包括 20m以下的船舶 )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4 篇附则 5 的规定。 对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包括 20m 以下的船舶 )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4 篇附则 6 的规定。 对绞接式顶推船 驳船组合体,除另有规定外,顶推船和驳船应分别视为单独船,符合本篇的有关要求。 对固定式顶推船 驳船组合体,除另有规定外,组合体应视为单独船,符合本篇对货船的有关要求。 ” 2 定 义 新增 ( 9)至( 12)如下: “( 9) 庇护地:系指在船舶处于可能对其安全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可提供庇护的任何天然或人工的遮蔽地区,例如避风地、锚地、防波堤所屏蔽的水域等。 ( 10) 顶推船 驳船组合体:系指由机械联结装置将顶推船和驳船刚性联结 /铰接联结的顶推式船队。 ( 11) 载重量:系 指船舶在比重为 的海水中,相当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空载排水量之差( t)。 ( 12) 空载排水量:系指无货物,在舱柜内无燃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无易耗物料,且无旅客、船员及其行李时船舶的排水量( t)。 ” 2 后新增以下内容: “ 3 客 船 等 级 ——————————————————————————————————————————————— 按照我国海域、航区和航程距庇护地距离,客船(包括客滚船)划分为Ⅰ、Ⅱ和Ⅲ级,如表 所示。 客船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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