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内容摘要:

方米加收 25 元,不足 500平方米的按 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 每宗 100元。 每超过 500 平方米加收 40 元,不足 500平方米的按 500平 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每宗 13元。 每超过 50平方米加收 5 元,不足 50 平方米的按 50 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 30 元 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四、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不得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村农民收取。 五、房改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 土地闲置费 每平方米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 2元以上 10元以下的标准计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范围 和对象征收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行政性 用于闲置土地管理的费用开支 四 土地复垦费 由县 (市 )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行政性 用于土地复垦的费用开支 五 耕地开垦费 元 /亩或元/m2 :12020( 18 元 / m2)旱地 :8000( 12 元 / m2) 水田 :11000( 元 / m2)旱地:7000( 元 / m2) 水田 :10000( 15 元 / m2)旱地 :6000( 9 元 / m2)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行政性 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费用开支 一、耕地指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本标准将水田、望天田归为水田,将水浇地归为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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