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内容摘要:

合 加强对严 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农委牵头,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 1)农委牵头负责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 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 ( 3)财政局负责经费的使用和审核。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 县(市)区 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 有关措施。 环保局牵头,农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 1)环保局牵头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 2)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 ( 3)水务局提供相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等基础信息和数据。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发展改革委牵头,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 门配合 ( 1)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确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 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 ( 3)农委、林业局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农委牵头,财政局配合 ( 1)农委牵头推进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 2)财政局负责经费的使用、审核。 到 2020年,完成 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 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 1)农委牵头到 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 ( 2)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产业结构调整; ( 3)财政局负责经费的使用和审核; ( 4)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 ( 5)林业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确定退耕还林面积指标; (十一)加强 林 地 草地 园 地 土壤 环 境 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委牵头、市林业局配合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农委牵头、林业局配合 ( 1)农委负责农药的安全使用管理; ( 2)林业局负责林地相关的农药安全使用。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农委 农委推进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林业局 林业局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加强 对重度污染园地产出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农委 农委、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产出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6 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 管 理 要求。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 2017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 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 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 2017年起,依据国 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 1)环保局牵头实施,自 2017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 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 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 ( 3)规划局负责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数据; ( 4)住建委配合。 自 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局、环保局、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 1)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自 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 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 2)规划局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数据,配合工作,审核备案; ( 3)环保局、 住建委等 配合工作,审核备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 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 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 1)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自 2017年起,各地区要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2)环保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 ( 3)规划局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信息。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国土资源局牵头,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 1)国土资源局牵头,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 2)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 1)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 2)环保局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管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 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3)水务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 7 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落实 监 管 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 保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规划局牵头,住建委、环保局配合 ( 1)规划局牵头指导各级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 2)住建委、环保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 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 1)国土资源局牵头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 2)规划局提供城乡规划等相关信息,配合 工作; ( 3)环保局提供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配合工作。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 1)环保局牵头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 2)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和规划局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 联动监管。 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 1)环保局牵头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 2)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严格 用 地 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等部门配合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局、住建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 1)国土资源局牵头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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