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 理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或监理企业联合体。 市外入渝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在限期内做出答复,并将其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监理大纲: 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 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 (三)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业绩; (四)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五)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 (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担保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 4%, 最高不得超过 1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担保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监理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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