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汇编内容摘要:

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受理人员在接受事故、“三违”行为、隐患等举报时,应尽量问清详细情况,将举报内容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由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对举报的事故、“三违”行为、隐患,需要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全经理指令安全监察处组织有关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对各类举报的事故,公司安全监 察处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公司安全经理。 第四条 有关规定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为安全生产举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否则,要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对举报属实急需启动应急预案的事故和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要及时报告中煤龙化公司。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对 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安检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 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确认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因举报而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重奖,奖金在公司财务管理费用中列支,并报中煤龙化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备案。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15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调查核实而不调查核实、应报告而不报告、调查核实后不提交书面材料以及应查处而不查处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 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制定并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入坑值班带班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实现长治久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省、集团公司及龙化公司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 结合矿业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领导值班范围 第一条 公司领导是指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和副总经济师;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 入坑带班人员范围 第二条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的区长(经理)、书记、班子副职。 第三章 入坑值班、带班要求 第三条 实行公司领导值班,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区、段两级领导 24小时入坑带班制度,调度中心负责制定公司领导每月值班工作计划。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制定本单位下坑带班工作计划并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四条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要分 别建立领导下坑带班登记档案,按规定轮流下坑带班,并与工人同上同下。 第五条 公司领导值班时间为 12 小时;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领导下坑带班时间为每班 8 小时,所有带班人员都要在坑下现场交接并做记录。 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入坑值班、带班次数 第六条 公司领导、其它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值班表进行值班,并负责对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领导带班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的区长、经理、书记每月下坑带班 10 次以上,其他副职每月入坑带班不少于 15 次。 第五章 入坑带班人员职责 第八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入坑带班人员的第一责任,入坑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当班坑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坑下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九条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在走铲、放炮、遇到特殊天气等情况时,带班人员要现场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单位如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 时向调度室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六章 入坑带班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坑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坑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坑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记录薄。 第十二条 建立下坑检查巡视和带班档案,下坑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坑后,要将下坑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加强单位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坑带班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 第七章 下坑带班和检查监 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将本单位带班情况报公司纪委、调度中心备案,公司纪委、调度中心、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执行下坑带班制度情况作为安全监察和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将露天采区下坑带班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第十五条 公司纪委、调度中心要把入坑带班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调度中心定期公布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领导入坑带班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下坑带班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第十七条 加大惩治和责任追究力度。 带班人员不按带班 管理制度执行的、在现场未发现问题而被其他检查人员现场查出重大问题或隐患的,一次警告,两次撤职;带班人员对下坑次数及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虚假汇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予以经济处罚。 露天采区、运输区、运输公司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坑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坑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八章 实施与举报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 行。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矿台: 96078 镇台: 57203236)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领导带班下坑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坑)带班制度》,明确带班人员管理责任,认真做好管理人员带班的交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2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的规定,结合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必须按 带班值班轮流表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对职交接。 第二条 带班人员严格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交接班记录薄的项目认真填写,填写应规范,不准漏项或找他人代签。 第三条 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应在公司调度中心、基层调度室或坑下现场当面进行,严禁用电话或捎信等方式交接班,防止因交接不清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第四条 交班人员要认真祥实地介绍当班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待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记录薄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第五条 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 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 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并在交接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采取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上。 第六条 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处理。 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第七条 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下坑带班交接班记录薄,应由公司调度中心和基层调度室安排专人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领导 带班下坑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号)的规定要求,结合《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下坑带班制度》,全面做好领导下坑带班记录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领导下坑带班记录内容包括:下坑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第二条 领导下坑记录必须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空性。 第三条 每天由安全监察部门对领导下坑带班记录进行了查阅,对存在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 整改通知单》,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第四条 公司领导下坑带班记录由调度中心负责管理、保存;基层单位由本单位调度室负责管理,保存备查。 第五条 公司纪委、安全监察部门不定期对领导下坑带班记录进行抽查、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调度部门将每月领导下坑带班记录按月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七条 历年纸质领导下坑带班记录和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按销毁时间进行,上年度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煤龙 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公司职工技术操作水平,实现操作技术标准化,操作行为规范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第一条 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覆盖本单位所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由相关处室及安全健康环保部审核,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且相关单位应做好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归档工作。 第三条 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及新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同第二条。 第四条 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生产技术水平的整体提高,适时对其进行全面修订和补充,其程序同第二条。 第二章 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贯彻 第五条 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学习贯彻。 对新下发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培训。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学习,并进行相应的考试,不合格者不可上岗。 第七条 新工人上岗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待岗及离职一季度以上的人员重新上岗前仍要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学习贯彻安全操作规程情况,要有记录并形成档案,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内容、主讲人、培训人员以及每次考核的个人成绩试卷装订成册以备查询,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安全操作规程的记录,也可采取现场询问、组织考试等抽查方式。 安全健康环保部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操作规程抽查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处罚,并离岗重新培训学习(由安全部门确定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 条 安全健康环保部将检查情况以通知单(见附件)的形式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并与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档案记录不完整、考试不合格仍在岗以及在岗人员抽查考核不合格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全年检查中,由安全健康环保部对各单位本年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罚意见。 第十三条 安全健康环保部制定考核奖惩方案,报公司分管经理审核,经公司办公会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 条 本制度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煤炭生产安全奖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一条 公司对各生产单位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第二条 公司年终统一对各生产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进 行考核,一次性奖罚兑现。 公司领导由上级公司进行安全奖罚。 第三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警告、记过、调离、建议辞职、免职等。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记过、待岗、留用查看直到解除合同等。 第四条 经济奖励与处罚 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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