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模拟软件实验指导手册修改内容摘要:
生已经完成作业 点击“按此关闭”,出现提示如下,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4 关闭编辑系统窗口后,会到“操作一”的页面。 在这个页面上, 点左边的“操作二”或正中的“进下一操作”可进入操 作二的页面: 还可以使用 每个页面上的 提示功能, 进入操作指南, 帮助学生回答有关的问题。 点击“提示”,会出现如下页面 : 55 5 除此之外,学生还可以在各个操作的过程中向教师提问,点击“提问”,出现如下页面 学生在编辑完问题后可按“关闭”,将提问传给教师。 若要查看提问,可进入查看提问系统,根据需要点击“查看所有提问”,“查看我的提问”。 在这个系统,可以查看所有学生的提问及答案,也可以查看自己的提问及答案。 56 6 操作三至操作十一的操作可参照上面的操作方法。 至此,金融模拟实验完成。 教师可以要求系统管理员,进 行数据备份、还原等工作。 具体操作如下: 以教师身份登陆系统, 点击“资料备份”链接,进入如下页面:任课教师可以将需要备份的材料自行备份以后,用软件拷贝后带走,下次要用时,将软件时的数据进行上传,还原到数据库当中。 3 在相应信息栏点击相应资料的“备份”可以备份该教师所管理的学生的相应资料。 如:点击所管理班级的信息后的“备份”,系统将备份该教师所管理班级的信息;在相应信息栏点击相应资料的“还原”可以还原该教师所管理的学生的相应资料;如:点击所管理班级的信息后的“还原”,系统将还原该教师所管理班级的信息。 注意:还原前必须先上传备份的数据,如不上传系统将默认还原最近上传的备份。 在相应信息栏点击相应资料的“清空”可以清空该教师所管理的学生的相应资料。 进行以上操作后,点击“确定”,进入如下页面,“点击返回”即可。 (注:以上各步请务必小心操作,以免数据丢失。 ) 4 点击“下载备份数据”链接,进入如下页面,点击“保存”即可完成下载备份数据功能。 下载的是该教师最近备份的数据。 57 5 点击“上传备份数据”链接,进入如下页面,点击“浏览”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后,点击“上传”即可完成上传备份数据功能,然后“返回”。 6 点击“请求管理员备份资料”链接,进入如下页面,录入需要请求管理员备份的数据信息后点击“确定”,即可把信息提交给管理员,由管理员完成请求备份资料功能。 点击“显示已提交备份需求”链接查看以往提交的有关请求备份的信息。 注:有些特殊数据的备份可以用该项向管理员请求备份和与管理员交流。 58 第四章 金融 实务 软件系统教与学使用示例 教师管理系统 教师除了使用金融模拟实习系统对学生 模拟实习进行“信息管理” 外,还可以利用该系统进行 实习 管理 和 辅助教学。 实习管理 以教师身份登陆系统后 , 点击“实习管理”,出现如下页面: 59 1 点击“批改实习”,出现如下页面,根据各学生的学号,查看学生的作业。 2 若点击“查看实习作业”,出现如下页面,可查看学生这次操作的作业情况。 60 3 点击“案例一 操作二 回答一”,可以看到该学生的操作二的答案。 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 完成后,按“提交”就完成教师端批改作业这部分的工作。 4 作业批改好后,教师也可点击“公布答案”,将本次操作的答案发给学生,让他们自 61 己核对。 至此,该部分教师端的就工作告一段落。 辅助教学 可点击 如下功能模块实现辅助教学功能: 1.教学案例功能。 任课教师上课时可以以教师身份登录以后,点击“教学案例”进入模拟实习系统,演示整个模拟实习的过程。 点击“教学案例”链接,进入如下页面 : 进入每一业务流程后教师既可利用业务参考资料讲授相关点,也能演示整个业务流程。 *说明:教师模拟实习操作的详细步骤参见学生操作端“模拟实习系统”中的操作指南。 2.学生答疑功能。 任课教师登录学生答疑以后,可以对学生在自学、实习时碰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解答以后,学生端就可以显示出来该问题老师已回答过,并可查看老师回答 的详细内容。 62 学生 操作 系统 学生除了使用模拟实习系统进行模拟实验之外,还可以利用该系统设计的其他丰富的资料,提问、查询、做作业等辅助学习。 以学生身份登陆系统后,可点击如下功能模块实现辅助学习功能 : 1 学生登录后,进入“开立银行帐户业务流程”后,点击“个人信息管理”,出现如下页面: 63 2 页面中有三部分内容:学生自己的操作进度和教师的操作评析以及参考答案,在上半部分,学生可以看到自己作业完成的情况,在下半部分,点击“查看”,可显示如下页面,学生可看到教师的反馈意见。 64 3 学生 可按“返回”回到原来界面,也可按“退出”回到“开立帐户”的主页面,开始下一步的操作。 下一步的操作同前。 4 学生完成全部操作后,教师公布参考答案。 这时,学生端“个人信息管理”页面显示如下内容: 5 点击“查看”,学生即可看到各个操作阶段的参考答案。 如下显示: 模拟考试端 模拟考试端可以分别以学生的身份和教师的身份登录。 65 以学生的身份登录。 以学生的帐号登录以后,可以从多套试题当中选择一套进行模拟考试,以测试自己对 业务 知识的掌握程度。 选择试题 做试题 如果该学生以完成的试题将出现“该题你已经回答”。 如图所示。 66 业务题的回答是请先点击试题的“回答”连接。 将出现以下界面,按“提交”将自己做的题目( word 格式)上传,也可按“重做”,对所做的进行修改,再提交。 将出现如下页面: 67 以教师的身份登录。 以教师的身份登录以后,可以查看模拟试题、在线批改学生的模拟考试的试题、修改模拟试题、增加或删除模拟试题等。 68 查看模拟试题:操作同学生管理端。 在线批改学生的模拟考试试题:客观题是系统自己批改的,主观题的操作可点击“批改试卷”,出现如下页面: 再点击“批改试卷”,将出现如下页面。 69 点击所要批改的试题,比如“简答题”,出现学生的答案,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分,如下所示 在线修改模拟试题库 点击修改自拟试卷将出现以下界面: 70 在该界面中,可以选择要添加的试题所在的业务流程和题型,在下面的文本框内输入所要添加的试题,并填写该试题的答案,点击添加试题,可以添加到自拟试题库中。 (注:在文本框中输入的试题式样,如字体,大小,颜色等, 将原本添加到试题库中,调用出来时将保留原来的式样。 ) 71 点击查看试题,可以查看 ,修改已添加的试题,并把它加入自拟试卷。 (注:每套自拟试题包括 10 个单选题, 10 个多选题, 10 个判断题,业务题数量由老师决定) 可以点击“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业务题”以查看各种不同的题型。 选种试题后可以选择“删除”来删除所选的试题 选择“加入试题”,把选中的试题加入相应的试卷。 编辑试题: 点击“编辑自拟试题”下面的“第 [1]份试卷”,可以查看该套试卷的内容并进行相应的编辑。 72 添加试题: 点击“在该试卷中添加试题”可以对该试卷进行试题的添加,其添加页面同“添加试题” 下面的操作项可以把选中的试题从该试卷中删除。 (1) 在“ 删除试卷 ”下面,先选择所要的操作的试卷号,点击“确定”即可删除该套试卷。 (2)在“ 创建新试卷 ”下面,先添入新的试卷编号,点击确定即可添加新的试卷。 注:填写的试卷编号不能与已有的试卷编号相同,并且必须是数字。 73 第五章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于 1995年 5月 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5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 5月 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1995年 5月 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7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 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 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75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 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 为。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 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 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76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 额相当的利益。金融模拟软件实验指导手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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