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买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 安机关书面报第 16 页 共 53 页 第 17 页 共 53 页 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 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 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 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 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第 18 页 共 53 页 第 19 页 共 53 页 (四 )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 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 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 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 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 20 页 共 53 页 第 21 页 共 53 页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 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 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 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 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 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 22 页 共 53 页 第 23 页 共 53 页 经 营 户 须 知 为了规范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编制本《经营户须知》。 本着“服务顾客,满足顾客,创造顾客”的经营理念,作为市场举办者,我们将竭诚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和超越顾客要求,为市场吸引更多顾客。 我们真诚希望驻场经营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场规章制度,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愿我们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 发展”的原则,共建市场,共创辉煌。 入场交易须知 第一条 凡进场交易的商户必须服从“一卡通”交易管理制度,接受市场管理员登记管理和指挥,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本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服从市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 二 条 凡进场交易的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止违规使用不合格添加剂、色素、激素和农药的农产品进场销售;对检测超标的产品,市场将有权没收销毁,一但造成后果,由当事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 三 条 进场交易人员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办理货品登记、账目结算等相关手续,如发现弄 虚作假将视作诈骗性质处理。 第 四 条 商户的进场车辆必须在市场指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违者罚款,同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免车辆及车内财物遗失或遭窃。 第 五 条 买卖双方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按照市场的交易流程从事交易活动, 严禁 在市场大门内外、通道停车看货、问价,更不准在场外进行交易 ; 卖货方须如实提供所售农产品的规格、产地、净重、价格等基本情况,做到明码标价,不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买货方应了解清楚所购产品的基本情况后再成交,不得任意压价压级。 买卖双方不得强买强卖。 第 六 条 严禁占道经营、场外交易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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