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xx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5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具体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的职权),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7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 服务 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8 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1名,其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三十三条:执行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执行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9 第 三十七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权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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