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发承包合同并备案。 第十 六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资格认定,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 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后,招标人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设计图时,可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数额一般不应超过 5000元,招标结束,予以退还。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若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组织答疑会,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项目现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外、境外施工单位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施工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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