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容摘要:
接责任者处 1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 裁 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拒不或者不能改正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条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审查时所采用的标准要求及未办理复审手续 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吊销 20 采标标志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 1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货值金额较小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产品质量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 货值金额较大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或者不能改正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 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产品货值金额 1 倍至 5 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 1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产品尚未销售的; 货值金额较小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主动追回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21 货值金额较大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主动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擅自处理或者转移被登记保存产品的,处该产品货值金额 1 倍至 3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 2020 元至 1 万元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主动恢复原状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拒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准化监督检查,纵容 包庇标准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 22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主动采取改正或者补救措施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拒不改正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管理 规定》第二十六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食品尚未销售的; 经责令,积极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主动召回食品的; 给消费者造成实际误导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正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裁量细则 23 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食品尚未销售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主动召回食品的; 给消费者造成实际误导的; 危及人体健康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 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经责令,拒不或者不能追回已售出食品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食品尚未销售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正的; 造成社会 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24 第三十七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食品尚未销售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给消费者造成实际误导的; 危及人体健康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正的; 造 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食品尚未销售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主动召回食品的; 给消费者造成实际误导的; 危及人体 健康的; 25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正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民族信仰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食品尚未销售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主动召回食品的; 给消费者造成实际误导的; 危及人体健康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正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四十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26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 罚裁量下限: 食品尚未销售的; 经责令,积极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主动召回食品的; 危及人体健康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正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食品尚未销售的; 经责令,积极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 主动召回食品的; 属于强制性标注内容未标注的; 危及人体健康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中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27 拒不改正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三节 计量法裁量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很少的; 其他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经责令,及时纠正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较大;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 28 量器具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经责令,及时纠正 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 二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经责令,及时纠正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较少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较大; 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 29 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 经责令,及时纠正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拒不改。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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