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井下电气部分内容摘要:

补模具。 第 11 条检查热补模具,试送电源。 五、操作顺序 第 l2条清理电缆卫生。 第 13条查找故障点。 第 14条修理作业。 第 15条硫化热补或冷补。 第 16条试验。 第 17条登记入库。 六、正常操作 第 l8条升井维修的电缆,首先应清理电缆卫生,并用仪表或测试台找出故障点 并标出故障点部位。 第 19条需修补的电缆,凡是断线或芯线铜丝折断 %15 以上时必须用冷压方法重新连接芯线,除掉压接管的“飞边”,进行绝缘处理和硫化热补。 第 20条 凡是护套破损的电缆,除进行硫化热补修补外,也可用冷补工艺进行修复,电缆护套修补必须用阻燃材料。 第 21条凡是护套破损的电缆,必须进行芯线绝缘检查后,再进行电缆修理。 第 22条电缆放人模具前,应在模具内均匀撒入滑石粉。 第 23条热补器压紧电缆后,合闸送电,使热补器加热, 加热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温度的变化 情况。 加热温度升到 170~ 190℃ 维持 10~ 15min, 若电缆直径较大可适当延长,一般超过 30min。 第 24条修补的长度超过模具长度,应分几次进行逐段硫化。 在每段硫化之间应有一段重叠长度,以保证结合处的硫化效果。 第 25条电缆热补后,电缆应放在胎膜中,待逐步冷却至 后.取出进行外形修整,剪去毛边,并用木锉锉平。 然后做外观检查,若不符合要求,再次硫化热补。 第 26条在芯线接头的电缆修补后必须做加载试验。 如修补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重新修补并进行试验。 第 27条补过后的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发现异常重新 修补和试验。 第 28条修补屏蔽橡套电缆时,必须处理好半导体屏蔽层或金属网屏蔽层,以保证屏蔽层的作用。 第 29条凡修补过的屏蔽电缆,必须对屏蔽层进行测试。 如有中断的屏蔽层必须查找断开点,重新修补。 第 30条在井下冷补过的电缆升井后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 如果冷补处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 必须重新修补和试验。 第 31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电缆撤回升井后,必须进行检查、干燥处理,经浸水试验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没有经过检查的电缆不许下井使用。 第 32条电缆修补、试验、放电合格后,必须进行长度测量,对长 度有变化的电缆,要重新压号,并更改账卡和图板上的数据,由电缆管理组签发合格证,入库储存待用。 七、特殊操作 第 33条硫化热补过程中若热补模具发生故障,出现电流忽高忽低或温度升不起来、硫化热补处冒烟碳化现象时,要立即断电进行检查处理。 八、收尾工作 第 34条 做好电缆修理的登记工作。 第 35条下班前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清理杂物,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卫生,并关闭电源。 采掘电钳工 一、适用范围 第 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维修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 2条必须经过专业技 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 学徒工不得独立进行操作。 第 3条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 及电气防爆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 4条必须熟悉采掘设备和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 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分布、设备性能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 5条必须清楚采掘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 6条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 和触电事故抢救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 7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 8条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 第 9条在检修、运输和移动机械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确认支护良好并找好退路,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 需要用棚梁起吊和用棚腿拉移设备时,应检查和加固支架,防止倒棚伤人和损坏设备。 第 10条排除有威胁人身安全的机械 故障或按规程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 ll条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 12条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 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 (或盖 ),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 13条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 “ 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 关,以防他人送电。 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 l4条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 l5条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 16条在有瓦斯突出或瓦斯喷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设备前级电源开关后再进行检查。 第 17条采掘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 “ 谁停 电、谁送电 ” 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 l8条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必须与所供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联系 好,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 19条检修检查高压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切断前一级电源开关。 2.停电后,必须用与所测试电压相符的高压测电笔进行测试。 3.确认停电后,必须进行放电,放电时应注意: (1)放电前要进行瓦斯检查。 (2)放电人员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上绝 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放电。 (3)放电前,还必须先将接地线一端接到接地网 (极 )上,接地必须良好。 (4)最后用接地 棒或接地线放电。 4.放电后,再将检修高压设备的电源侧接上短路接地线,方准开始工作。 第 20条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应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先进行点动试车,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式试车或投入正常运行。 第 21条在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 2.测量时。 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 %1 以下。 4.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 5.测试电子元件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拔下电子插件。 6.测试仪表及其挡位应与被测电器相适应。 四、操作准备 第 22 条准备采区机电设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 油脂、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 23 条办理计划停电审批单、高压停电工作票,与通风区联系安排瓦斯检测事项。 第 24 条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 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五、正常操作 第 25条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 26条巡检中发现三大保护、报警装置和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采掘和运输设备、液压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号不响,电话不通,电缆损伤,管路漏水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 问题处理不了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向领导汇报。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 27条安装与拆卸设备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 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不应妨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2.直接向采煤机供电的电缆应使用电缆夹。 3.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 综掘机、耙斗机、装岩 (煤 )机及煤电钻的负荷电缆,禁止使用接线盒连接。 其他电缆的连接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用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5.工作面与顺槽拐角 处的电缆要吊挂牢固,禁止在上三角区吊挂电缆。 工作面的电缆及开关的更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搬运电气设备时 ,要绑扎牢固,禁止越宽超高。 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碰人和损坏设备。 第 28条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外部。 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玷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 29条采区维修设备需要拆检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煤矸掉人机器内部。 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净的地方。 第 30条拆装机器应使用合格的工具或专用工具,按照一般修理钳工的要求进行,不得硬拆硬装,以保证机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 31条电气设备拆开后,应记清所拆的零件和线头的号码,以免 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 32条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是经矿测试组测试过的。 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 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 33条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倒转。 第 34条采掘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 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加强对采掘设备用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其受到挤压、撞击和 炮崩.发现 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 35条各种电气和机械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擅自甩掉不用。 第 36条注意检查刮板输送机液力偶合器有无漏液现象,保持其液质、液量符合规定。 液力偶合器使用的易熔合金塞内应无杂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其他物品代替。 第 37条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每班开始作业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或综合保护 运行。 3.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 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钮应每天试验一次。 第 38条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应定期检查,保持规定的油质、油量,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 第 39条采区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润滑情况,按时加油和换油,油 质、油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准乱用油脂。 六、特殊操作 第 40条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 41条局部通风机、瓦斯 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与电源必须实行联锁。 严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需要停电时,必须经通风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停电。 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后 (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 lO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 超过 % 时 )方可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 第 42条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 (如灭火器和砂子 )灭火,不准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 43条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 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 在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七、收尾工作 第 44条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第 45条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综采维修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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