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最新20xx年)内容摘要:

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 10条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 11条 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 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 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 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 12条 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 8 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 5米。 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 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 13条 炮眼深度小于 (岩 )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 ()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 14条 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 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 15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 16条 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 (组 )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准备 第 17条 向班 (组 )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 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 18条 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 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 19条 领 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 20条 备齐木 (竹 )扦、木 (竹 )质炮棍、水炮泥袋。 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 21条 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 22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 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 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9 四、操作顺序 第 23条 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 24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 25条 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 入,先用木 (竹 )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 (或挽好 ),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 (竹 )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 26条 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 (组 )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 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装药地点 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10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炮眼内煤 (岩 )粉未清除干净时。 9.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 27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 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 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 28条 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 30~ 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 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 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 炮眼深度为 ~ 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 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 炮眼深度超过 ,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米。 第 29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必须由班 (组 )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 (或拉绳 )。 3.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 (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 )相距在 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 30条 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 (组 )长 、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 31条 连线: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 (组 )长协助 11 爆破工进行。 2.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 (或通过连接线 )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 32条 敷设和检查母线: 1.爆破母线 (或通过连接线 )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 3.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 33条 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 37条规定。 2.接到班 (组 )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 (输出端 )并拧紧,将钥匙插入 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 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 34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 (组 )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 2 30条。 第 35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 36条 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 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 (组 )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 (组 )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六、特殊操作 (一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 37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 (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 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 15分钟 ),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12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 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 38条 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 ,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二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 39条 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 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 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三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 40条 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四 )处理溜煤眼的 爆破 第 41条 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 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 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5.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七、收尾工作 第 42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 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 (组 )长签字。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13 第 43条 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等。 采煤打眼工 一、上岗条件 第 1条 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 2条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 3条 检修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 钻。 第 4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 (岩 )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 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中突然遇压 力水从钻孔流出时 (此时严禁捆动钻杆 )。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10.抵抗线小于 (岩石 )米时。 对上述 5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第 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1.出现卡住钻杆时。 14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 3.电钻外壳超温 (60℃或烫手 )或有烧焦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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