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手册内容摘要:

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 ,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 ( 9)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它用。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10)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井下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规定 ( 1) 局部通 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 2)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 米;全风压供给该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 3)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 4)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 5) 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给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 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 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 14 ( 6)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 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二)矿井主要通风设施 在矿井正常生产中,为保证风流按设计的路线流动,在灾变时期,仍能维持正常通风或便于风流调度,而在通风系统中设置的一系列构筑物,这些构筑物称 通风设施。 煤矿井下常见的通风设施有风门、风桥、挡风墙等。 ( 1) 风门。 可以使人员和车辆通过又能阻断风流的通风设施。 在建有风门的巷道中,至少要有两道风门,间距要天于以运输设备的长度,以便一道风门开启时,另一道风门是关闭的。 风门分为普通风门和自动风门两类。 普通风门是利用人力开启,利用自重和风压差来实现自行关闭。 自动风门是利用机械转动、电动、气动和水动的原理来开启和关闭风门的。 ( 2) 风桥。 设在进、回风交叉处,使进、回风互不混合的设施,叫做风桥。 常见的风桥有绕道式风桥、混凝土风桥和铁筒风桥 3 种类型。 ( 3) 挡风墙(密闭)。 设置在需 要隔断风流,同时又不需要通车行人的巷道中的构筑物,叫挡风墙或叫密闭。 用它来封闭采空区、火区和废弃的旧巷区。 按挡风墙的用途可划分为:挡风墙、防火墙、防水墙、防爆墙。 第五节 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粉尘浓度的规定 (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2)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粉尘中游离 二氧化硅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毫克 /立方米) 总粉尘 呼 吸性粉尘 < 10 10< 50 50< 80 ≥ 80 10 2 2 2 1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 瓦斯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 规定 15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规定: ( 1)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 2)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3)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 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检查身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 23 年拍片检查一次;混合工种每 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 45 年拍片检查 1 次。 ② 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 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 1 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 4) I 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 1 次。 疑似尘肺患者( 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 1 次、混合工种每 2 年拍片复查 1 次、纯采煤工种每 3 年 拍片复查 1 次。 ( 5)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 6)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 上述( 5)中所列病证之一的。 ② 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 严重的皮肤病。 ④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对违反《职工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职工因公患尘肺病享受的待遇 ( 1)尘肺病是煤矿职工的主要职业病,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除此之外, 16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⑥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 2)煤矿职工工伤(包括因公患尘肺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 3)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 5)申 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6)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节 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一、电气事故的类型及措施 电气事故包括触电事故、漏电事故以及设备事故。 (一)触电事故的防范 为防止触电事故发生,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 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有: ( 1)使人体不能触及或接近带电体。 ( 2)设置保护接地装置。 ( 3)在 井下高、低供电系统中,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供电系统漏电造成人身触电。 ( 4)采用较低的电压等级。 对那些人身经常触及的电气设备(如照明、信号、监控、通信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除加强手柄的绝缘外,还必须采用较低的电压等级。 例如,手持式煤电钻和照明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 127v,矿井监控设备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4v。 17 ( 5)维修电气装置时要使用保安工具。 如,绝缘夹钳、绝缘手套、绝缘套鞋等。 (二)、漏电事故的防范 ( 1)避免电缆、电气设备浸泡在水中,防止电缆受挤压、碰撞、过度弯曲、划伤、刺伤等机械损伤。 ( 2)导 线连接要牢固,无毛刺、防松脱。 ( 3)维修电气设备时要按规程操作,严禁将工具和材料等导体遗留在电气设备中。 ( 4)不在电气设备中增加额外部件,若必须设置时,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5)设置保护接地装置。 ( 6)对电网对地电容电流进行补偿。 ( 7)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三)电气设备事故的防范 矿用电气设备分为两大类: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一种煤矿井下用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它只能用于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其标志为“ KY”。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 GB3836。 12020 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分为 I 类和 II 类,其中 I 类为煤矿井下用电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和组别连同防爆设备的总标志“ EX”一起,构成防爆标志。 在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均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 EX”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MA”。 矿用防爆炸型电气设备的类型有: 隔爆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 ,为标志“ d”。 增安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了 标志为“ e” .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 标志为“ I” (ia ib). 正压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 标为“ p”。 充油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 标志为“ o”。 充砂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 标志为“ q”。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 标志为“ n”。 浇封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 ,标志为“ m”。 气密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 标志为“ h”。 预防电气设备事故的关键是,选用、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要严格遵照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8 二、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及停送电作业的注意事项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及停送电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做到安全用电。 (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操作资格专职人员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采用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 责电工执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电制度;断开了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锁住,并在操作手把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 3)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验电、接地、放电工作,在煤矿井下应在瓦斯浓度为 %以下时进行。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扳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工工作,严禁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 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 4)部分停电作业应有遮挡。 检修完恢复送电时,应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 5)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必须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操作票。 操作票中必须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严禁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 6)操作时,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个监护;操作中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的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 7)井下防爆 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失爆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 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和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 9)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 10)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 1 次,但对其中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每半年应进行 1 次电气耐压试验。 ( 11)井下供电应做到:电缆连接无“鸡爪子”、无“羊尾 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 19 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三、采掘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 1)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而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 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方可开启局部通风机。 ( 2)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巷道中,当瓦斯浓度超过 %时,应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当瓦斯浓度小于 %时,方可恢复供电。 ( 3)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超过 %时,应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电气设备,当瓦斯浓度小于 %时,方可恢复供电。 第七节 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一、矿井主要运输方式 矿井主要使用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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