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标准内容摘要:

m,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出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 竖井掘进过程中风筒要悬吊平直,固定牢靠,井筒内吊挂的风筒接头连接牢固。 主、副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地面主要通风机或临时主要通风机。 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矿井的临时主要通风机不能设在井下。 主、副井掘至井底车场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这间掘一条联络风巷,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后的双巷及时构成通风系统。 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及时移到合理位置。 矿井漏风 矿井漏风按形式不同 分为外部漏风(指从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及其附属装置处漏失的风流);内部漏风(指未经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直接漏入回风的无效风流)。 矿井漏风率(指矿井总漏风量占通风机风量的百分率)分为外部漏风率和内部漏风率。 矿井外部漏风率应满足以下规定: a)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 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 15%; b)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 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 15%。 矿井应采取措施提高矿井有效风量。 矿井风量计算、分配与调节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a)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m3。 b)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煤矿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 年修订 1 次。 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参照本标准附录 C。 矿井每 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实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见附录 C。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进行 1 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矿井应根据井下存害气体变化、生产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当使用增加风阻的调节法进行局部风量调节时,调节设施应避免设置在通过风量较大的主要风路中;尽量设在非运输巷道中;还要考虑防火需要。 应根据矿井风量、风压的变化情况调 整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进行矿井总风量调节。 当矿井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时,公共风路的阻力不大于能力较小主要通风机的 30%;当能力较大主要通风机进行风量调节后,必须对其他主要通风机作出相应的调整。 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 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小共用风路的风丈夫,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 30%。 6 采区通风 采区通风系统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任何准备采区 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 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层群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 2 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 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 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 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 条、 条两种情况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安全监测系统,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 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b) 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内,或先 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进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 5m 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c)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防突安全防护措施中,采取震动爆破的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 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 2 道坚固的反向风 门。 与回风系统相连的 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对回采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回采工作面通风 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由采区瓦斯、粉尘、气温以及自然发火倾向等因素决定。 根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的数量与位置,将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分为 U 形、 W 形 、 Y 形、 Z 形及 U+L 形等。 U 形通风方式指采煤工作面与进、回风道构成的形如英文字母“ U”的通风方式,包括后退式和前进式两种。 U 形后退式通风漏风小,上角易瓦斯积聚,适用于瓦斯涌出量不大的煤层; U 形前进式通风漏风大,不适用于自然发火煤层。 W 形通风方式指采煤工作面上、下端的平巷进风 (或回风 ),中间平巷回风 (或进风 )的布置方式。 W 形通风采准巷道的开掘和维护量少;风阻小,漏风量少,易于防火;中间及上下平巷可布置钻孔,利于煤层注水和抽放瓦斯。 适用于高瓦斯、易自燃的煤层。 Y 形 通风方式指在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各设一条进风道,另在采空区一侧设回风道的通风方式。 Y 形通风上角不易积聚瓦斯,且其上下两端处于进风流中、可布置抽放钻孔;采空区漏风多,易引起采空区煤炭自燃。 适用于瓦斯涌出量大、发火不严重的煤层。 Z 形通风方式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构成的形如英文字母“ Z”的通风方式,其中一条进风道 (或回风道 )的一侧为采空区,分为前进式和后退式。 前进式上角易积聚瓦斯,不适用于瓦斯涌出大的工作面;后退式当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很大时,其回风巷中会出现瓦斯超限现象。 Z 形通风采空区内漏风大,易 引起煤炭自燃,不适用于发火严重的工作面。 UqL 形通风方式即 U 形通风十尾巷的通风方式,俗称尾巷通风方式。 风流通过上隅角经联络横巷进入上部回风巷,上角不易瓦斯积聚,但是大部分瓦斯涌向尾巷,易发生瓦斯事故,因此尾巷不得兼 作其他用途,不得敷设电缆、金属管道,并须设栅栏、安装安全监测系统。 适用于瓦斯涌出量大的工作面。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 m 的保护层的采煤工 作面,经抽放瓦斯 (抽放率 25%以上 )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 %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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