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35项制度内容摘要: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一、为及时、有效地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安消防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报告、立销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三、消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照相、摄像等 方式固定证据。 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审批表》,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照片、录像带等证据 报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或决定组织专家论证。 对公安派出所上报移交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联系参谋应当在 24 小时内实地核实。 按照第二、第三款要求办理,认定确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相关文书。 四、 可以直接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需要综合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 当在2 日内组织消防监督干部集体讨论;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 (含 10人 )或者直接财产损失 1000万元以上 (含 1000万元 )的火灾和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火灾隐患,应当在 5 日内 组织专家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进行论证。 需要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提出,上级公安消防机构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并通知提出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 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五、 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库。 六、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 )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 )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 )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 )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七、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 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送达。 《重大火灾隐患 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 八、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应当由支队、大队 (科 )执法工作例会研究确定。 对拟作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向当地政府作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确认的请示报告,经当地政府批复 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九、 对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 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对上级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每月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至少报告一次隐患整改进度。 十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完毕经复查合格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填写《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审批表》,附送前期资料报批准立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经批准后,予以销案。 经复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全部整改,但判定要素少于本数 (不含本数 )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填写《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审批表》,附送前期资料报批准立案的公安消 防机构负责人,经批准后,予以销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予以处罚,责令继续整改。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复查合格,应当提请主管公安机关向当地政府作出摘牌的请示,并附《复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摘牌。 十二、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填写《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报请政府审批表》。 十三、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整改的火灾 隐患,经检查确认已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履行重大火灾隐患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五、重大火灾隐患应建立专门的卷宗,并制作电子档案。 防消联勤制度 一、 为探索消防工作的新机制, 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现有警力资源,建立集执法、执勤 为一体的动态化警务勤务新模式 , 把消防警力推向预防和灭火关口第一线 ,促进执勤训练和消防执法的有机结合 ,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防消联勤”是指在不 影响正常执勤备战工作情况下,大队、科的消防执法人员与所辖中队共同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消防 检查、执勤巡逻、消防宣传等活动。 三、 “防消联勤”工作由县 (市、区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所辖中队实施,每周开展一次,一般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 火灾的高发时段、高发场所、高发季节进行。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防消联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 “防消 联勤”工作 小组由 1至 2 名大队消防执法人员和所辖 中队警官、士官、战斗班长、驾驶员、通信员等骨干组成。 通常每组 4 至 5 人,组长由职务或警衔最高的消防执法人员兼任,小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并实行轮换制。 五、 大队每月 3 日前拟订本月“防消联勤”工作计划,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需出动执勤车辆时,应当提前报支队调度指挥中心,并做好遂行灭火抢险救援准备。 六、 “防消联勤”工作内容: (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应当立即改正的 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和指导被检查 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消防工作; (三)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 “六熟悉”训练,并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核实、录入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消防基础数据库,使基层官兵对辖区单位的内部消防设施和周边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 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对检查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督促其向大队申报备案; (六)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初起火灾的,立即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并在接到有关通知时, 立即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火灾扑灭后,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核定火灾损失。 七、大队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防消联勤”工作制度: (一 )“防消联勤”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制度; (二 )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三 )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四 )开展灭火抢险救援制度。 以上制度由支队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制定,并将“防消联勤”工作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参与“防消联勤”工作人员的职责。 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火灾形势,每周组织开展一次 “防消联勤”工作; (二)每 周一上午听取各“防消联勤”工作小组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本周工作重点; (三)每月至少组织各参与“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监督和执勤岗位业务学习。 参与“防消联勤”工作的消防执法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在检查发现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大队领导;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执勤岗位知识,帮助、指导中队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三)建立“防消联勤”工作台 帐和档案,整理并妥善保管各类工作记录; (四)每周五将本周开展“防消联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参与“防消联勤”工作的中队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中队报告 社会单位存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及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 ;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督检查方法,积极协助消防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三)收集、整理与“防消联勤”工作有关的数据和材料,及时向中队报告。 九、大队应当建立健全“防消联勤”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分设下列 卷宗: (一)“防消联勤”工作基本情况卷宗,内容包括辖区基本情况,“防消联勤”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二)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培训卷宗,内容包括大队定期组织“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监督和执勤岗位业务学习情况; (三)“防消联勤”工作卷宗,内容包括每月工作计划,每次开展工作的人员排班表及各种工作记录等。 十、 每次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 3 个,检查内容、要求按照总队《错时消防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 中队人员只负责配合监督检查,不担负消防执法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由带队消防执法人员履行法律 程序。 十一、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应当采取现场提问,当场绘制水源、道路、重点单位分布图,深入社会单位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法,对“防消联勤”工作进行检查,并把考核成绩作为评定执勤岗位练兵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官兵日常量化管理挂钩。 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 一、为保证安徽省消防总队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 )有效开展工作,规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行为,促进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专家组在总队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专家组设组长 1 人,成员若干人,由总队发聘书 ,每届任期三年。 如有变动及时调整。 四、专家组的聘任程序: (一 )单位推荐; (二 )经总队防火监督部审核后,报总队批准。 五、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工作纪律; (二 )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严谨,行为规范; (三 )熟悉消防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四 )熟练掌握火灾事故调查技术理论,具有较高的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或火灾原因分析鉴定能力; (五 )有丰富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践经验; (六 )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七 )身体能够适应火灾现场勘查的需要。 六、专家组的工作职责: (一 )受总队派遣,参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较大、重大、特大或疑难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二 )受总队派遣,参与疑难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重新认定; (三 )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工作和学 术交流; (四 )收集、研究国内外的火灾事故调查信息; (五 )提出改进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纪律: (一 )遵守有关法规、政策和工作纪律,注意保守秘密; (二 )遵守廉正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馈赠,严禁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 (三 )严格遵守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四 )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排除干扰,秉公办案,文明办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五 )不得代替邀请单位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及责任; (六 )未经总队派遣,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或发表涉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意见。 八、专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队指导处,指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专家组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 (一 )承办专家组成员的推荐、考核、聘任、发证等具体工作; (二 )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火灾调查或培训任务; (三 )组织、承办专家组成员参加有关会议、培训、交流活动; (四 )征求收集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 )协调联络外请专家的邀请和接待工作。 九、总队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由专家组办公室通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遇紧急情况可直接通知本人。 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十、支队需要专家组协助调查火灾的,必须书面报请总队同意。 十一、专家组成员所在支队应支持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并保障必要的时间,提供车辆等便利条件。 十二、根据需要,总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及时 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讨。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35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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