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码头工程及后方配套工程”标段招标文件-精品内容摘要:

谈判并签署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 履约担保 (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合 同协议书签署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一份由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3%。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 天。 ( 2)若中标人未能按本款上述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则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有权将本合同授予其他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 1)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4 天内,必须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 ( 2)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4 天内,招标人一次性返还中标人的 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不计付利息 )。 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19 ( 3)若签署合同协议书的双方或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0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甲方 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为兴建 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码头及配套 工程,接受了乙方 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 1)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 2) 合同协议书; ( 3)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 4) 合同专用条款; ( 5) 合同通用条款; ( 6)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 7)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 30 个月(日历月),即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 日。 本工期已包括因疏浚及吹填工程干扰所增加的工期(预计 30 个日历天)。 其中应在 14 个月内完成码头主体安装工程及护岸工程; 22 个月内完成码头、过渡段及后方 60 米内的 工程项目(包括面层、给排水、供电照明及轨道梁,导航工程等)。 达到中间交工验收、简易投产的要求。 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1 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八 份,双方各执 四 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日 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2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 1 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又称发包方、发包人、业主。 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 代表人。 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 又称承包方、承包人。 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又称项目经理。 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 又称施工总监。 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技术标准: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本合同明确的技术规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3 范、标准和规程。 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 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 工程的施工期。 1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交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交工验收: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 工程的验收。 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天:指日历天。 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 2条 合同文件 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4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 1)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 2) 合同协议书; ( 3)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 4) 合同专用条款; ( 5) 合同通用条款; ( 6)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 7) 现行有效的国家行 业规范、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 8) 施工图纸; ( 9)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0 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 14 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或将设计文件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 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5 受并执行。 第 3 条 合同范围 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 4 条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的替代: 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 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 5 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 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件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 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 6 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6 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水上障碍物等工作。 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 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 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协助办理航行通告。 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7 天内任命 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 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 7 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7 1. 根据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乙方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 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技术、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物品及承担其费用。 担所有的责任。 3. 乙方对本合同工程施工涉及的安全、保卫、防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全权负责,并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如交通、海事、电力、通讯、海洋、国土等)颁发的规章、细则等。 如由此而导致的人身伤亡、火灾、病疫、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 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海口港二期深水泊位起步工程招标文件 28 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 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港航专业一级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质证书,并常驻(每 月 15 天以上)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乙方代表离开现场必须报告监理和业主代表,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 7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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