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司法制度-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内容摘要:

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特别是对共同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 对于 “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 这一规定,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保 护妇女在家庭财产关系方面的平等地位。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婚姻关系消失,比如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这才能对双方特别约定以外的财产确定分额,进行分割。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的财产。 例如:有一对夫妇,男方于 60 年代初去海外经商,所生一对儿女由女方在家抚养,男方每年回家探亲一次。 20 余年来,以他的名字在当地银行储蓄人民币 176000 元,现在子女到结婚年龄,女方建议男方将存款取出购买一幢小楼。 丈夫表示同意,并将取款手戳交给女方,女方即同房主订立了买房合同。 合同规定,房价 120200 元,先行支付价款 20%的定金,如卖主不履行合同,要加倍返还定金;买主不履行合同,则不得收回定金。 取款时丈夫突然来信反对买房,并直接通知银行止付存款。 现在,离最后付款的期限只有 10 天,逾期不支付,卖方有权另作处理,已付的定金亦不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应当怎么办。 她能否自行决定取款买房呢。 男女结婚登记以后不论男方或女方,双方或一方,海外或内地的劳动收入,继承或受赠,购置财物或银行储蓄等,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除日常生活的细小开支,双方都可以自行决定外,而对于较大数目的开支或财产的处理,赠与或遗赠等,任 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必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在法律上是不能视为有效的。 结合本案,妻子在买房前,既然征得丈夫同意之后才同卖主签订了买房合同,而这个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那么就要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所以,妻子要尽快了解丈夫反悔的原因,并说服丈夫履行合同,如果其丈夫坚持不肯,妻子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或者单位的协助,先向银行提取她有一半所有权的存款履行合同,然后再解决夫妻间的纠纷。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是家庭的核心。 夫妻组成家庭后,就要共同担负起组织家庭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 以实现家庭 的职能。 丈夫在结婚后的积蓄和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妻子不但有权过问,而且有权和丈夫平等地支配。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我国 1950 年《婚姻法》没有这项规定,因为从我国的习惯看,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的并不多。 另外,当时广大妇女还没有普遍参加工作,经济地位低于男子,作出可以约定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0 年《婚姻法》对 1950 年《婚姻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增设了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 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 这一规定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体现了新成立后我国妇女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提高和人民物质生产与文化水平的提高。 实践证明,夫妻财产制的设立是确有必要有的。 第一,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间相应产生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的要求;第二,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外婚姻,涉及港、澳、台的婚姻不断增多。 我国法律增设夫妻财产约定制,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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