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燃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和奖金。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因发生事故没有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规 定的考核指标的单位为 “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除公司下发文件通报外,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管理办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办法》对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年度考核评比没达到达标分数的单位为 “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公司下发文件通报,并按公司《 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悬挂 “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红牌。 第八十三条 按照公司《 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要求,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 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安全考核奖惩机制,制定 HSE考 核奖惩细则,把员工的 HSE业绩与经济收入挂钩。 第八十四条 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要求,所属单位应制定违章处罚细则,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惩的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纳入本单位应付年度工资总额管 18 理,额度控制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5%; (二)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罚扣款,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 公司对所属单位和个人的罚扣款应从被罚单位岗位安全生产风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该单位 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 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 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 所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 “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 ”,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设立 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所属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 20 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分工职责,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三)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 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 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年度目标责任书签订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 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成立 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 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1 (二)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所属单位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所属单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的各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把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纳入责任制中,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决策、生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环保责任人,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员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制定年度 HSE工作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应投资。 22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昆仑燃气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所属单位应当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 解,逐级落实到基层。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所属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昆仑燃气公司 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 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23 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制订项目环境保护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章 污 染 防 治 第二十五条 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一)预防:从工艺 、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24 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所属单位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 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 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 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条 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生产和经营。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或维修检测过程中涉及本身或承包商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性性物质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放射性物质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25 第六章 生 态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 照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的原则,坚持在工程项目开发中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管道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 告。 第七章 清 洁 生 产 第三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当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运营服务中。 应当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提高资源环境效率。 第三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应当进行清洁生产论证,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及上级产业政策的设备。 应当优先采用 资源利用率高、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 对无费、低费方案 ,筹措 26 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本单位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 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推广实施环境体系管理,鼓励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单位应当开展创建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活动,按照标准规范配备环境保护设备,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其它单位开展清洁生 产审核。 第四十条 按照污染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八章 环 境 应 急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当建立 HSE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 风险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识别:筛选与活动相关的环境因素; (二)评估:判断环境因素的环境敏感性,确定重大环境风险; (三)控制:制订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使环境风险尽可能 低并可承受; (四)恢复:制订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减轻环境污 染和破坏事故的危害。 27 第四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估,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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