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审指引内容摘要:

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价格》、《深圳市环卫工程消耗量标准》等。 其中,分专业工程编制的消耗量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部分措施项目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相应的计量规则是指消耗量标准中各子目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 3)《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每年公布一次,规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各费用项目的计算方法,发布该年度的各费用项目的参考费率范围和推荐费率标准。 ( 4)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各专业的消耗量标准的综合价格 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各专业的消耗量标准的综合单价每年公布一次,反映了消耗量标准中各子目的综合价格水平。 各子目的综合价格是按照该年度的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水平及管理费率(推荐值) 、利润率 (推荐值 )等综合 11 计算确定的。 4 计价程序 含税工程总造价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 1+税金的费率) 不含税工程造价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 + 措施项目清单合计 + 其他项目清单 + 规费 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子目综合单价计算公式: 综合单价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 + 利润 第三节 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及计价依据的解释顺序 1 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2) 同一层次的法律,新法 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对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如果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对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后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 2 特区法规、规章在宝安区和龙岗区的适用原则:在特区外的保安、龙岗两区,法律、行政法规、省及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而特区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适用特区法规、规章规定。 3 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没有特别约定的,执行深圳市造价主管部门的现行计价 标准体系,由市造价站负责解释。 4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 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想承包商提出施工 12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 可后可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6 关于工期的确定,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如果施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参照深圳市工期标准执行。 7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适用招投标工程 )。 (3) 投标文件 (适用招投标工程 )。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 (5)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 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 发包人和 (或 )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13 第三章 设计概算 (投资估算 )的编制与审核 第一节 设计概算 (投资估算 )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一 设计概算 (投资估算) 的定义 1 投资估算: 是指整个投资政策过程中,依据现有资料和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的 投资数额进行估计。 2 设计概算: 是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指标)、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编制或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 二 编审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一般规定 1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编审的质量要求。 ( 1)投资估算误差率一般控制在 30 % 以内。 ( 2)设计概算误差率一般控制在 5~10%范围内。 2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编审的时限要求。 根据项目特点参考附录一制定合理工期。 3 编审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 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为合法的企业法人 ,并具有相应的编审能力,所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的签字盖章。 ( 2) 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专业审计机构行使审计职权应具备相关法规依据。 4 编审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承担的责任。 ( 1)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应由编制(审核)、复核、批准三级审批程序组成。 14 上述三级程序应由不同负责人分别完成。 ( 2)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编制人、审核人必须具有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 编制人、审核人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 3)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复核人必须具有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复核人应在本人复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 4)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批准人应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批准人应为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 5)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应当由一名或多名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编制 一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编制依据 1 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功能要求、资金来源情况及各专员相关说明。 2 建设项目自然(如地理位置、地质条件、交通、供水、供电等)、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 3 经论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4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图纸、设计总说明、各专员设计说明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5 经批准的估算文件。 6 拟建地块的状况和地质报告。 7 工程概算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估价表、相关工程取费标准和计价规定。 8 已完类 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 15 9 人工材料价格指数和其他经济指标。 10 其他相关资料。 二 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编制程序 1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委托书。 2 资料交接 委托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 1)经论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设图纸、设计总说明、个专业设计说明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 3)拟建地块的状况和地质报告; ( 4)工程现状、场地高程和方格网等技术资料; ( 5)其他相关资料。 接受委托方提交的工程资料,对委托方出具回执。 对接受的工程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送审工程资料是否有问题,并根据工程规模、工程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编制时限。 特别强调,委托方所转交的上述工程资料的合法性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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