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利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摘要:
政监察员担任水 利执法统计员。 三、水行政执法统计的范围包括“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纠纷案件”。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依照水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第 3 号令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水法规行为的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制裁的事件和违反水法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或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他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 四、根据水利部统一制作的水利执法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年度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 年度水事纠纷案件统计表》、《水事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统计表》。 大队报支队的时间为翌年的 1月20 日前,支队报总队的时间为 1 月 31 日前。 31 五、水行政执法统计员应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要支持、鼓励统计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建立市、县市(区)、水行政执法统计网络,并按照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配备电脑及其他统计工具,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七、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列入全市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对统计报表达到“准确、及时、全 面”要求的统计工作人员,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八、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 凡新任统计员必须接受基础统计工作知识的培训。 支队每年召开一次统计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经验,并以会代训的办法,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32 苏州市水利(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 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广大水政监察人员执法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水政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政监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表、照相资料等)。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工作机构应配套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水政监察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保证 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 1)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33 ( 2)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 3)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水事违法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反水法规行政裁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行政 复议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行政诉讼类: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各种水资源管理统计报表,水政监察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附件,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政监察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政监 34 察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 4)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大,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 1)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 2)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 3)档 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九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 ( 1)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服务工作。 ( 2)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利用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在进行档案著录工作时应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执法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 3)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 上级、同级、下级部门及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 4)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执法文书档案 35 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报省厅水政处备案。 36 苏州市水利(水务)局执法装备的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水政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水政监察装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 监察装备是水行政执法的特种专用装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为水政监察队伍配置必须配备的装备。 第三条 水政监察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 1)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机动船(艇)等; ( 2)勘察工具: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扩大机、专用箱等; ( 3)通讯器材:电话、 BP 机等; ( 4)执法用品:水政监察证件、标志、制服等。 第四条 交通工具应标明“水政监察”字样,连同勘察工具和通讯器材,主管部门不得平调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五条 执法用品按省水利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水政 监察装备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登记制度,应由水政监察队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水政监察装备维修保养制度,按照不同的品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交通工具的维修应列入计划。 第八条 对水政监察装备使用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规定使用或保管不善 37 致使装备损坏的责任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作适当经济赔偿。 38 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规程 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受苏州市水利 (水务 )局委托,负责依据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水行政处罚,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 ; 、公开的原则; ; 、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调查、处罚相对独立的原则 ;。 二、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许 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情节以及所作出行政处罚数额、种类和案件的复杂程度,水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简易处罚程 39 序和一般处罚程序 (一)简易处罚程序 1. 简易程序处罚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在首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前,必须是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均执法人员 对照是否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条件 出示执法证件 了解 事实 制作 笔录 简易处罚程序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档案归档 40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向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也可以向在场地其他人员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要在告知书上作明确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必须充 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2)违法事实; ( 3)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 ( 4)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5)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1 ( 6)水政监察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7)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 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二)一般处罚程序 一般处罚程序 执法机关 对照是否符合一般程序处罚条件 立 案 调查取证 领导审批 案卷归档 制作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 听取意见或进入听证程序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42 执法人员(办案人员)通过执法检查、接受举报、案件移送等方式,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 3)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由县级以上水利(水务)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调查人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水政监察人 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1)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 2)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 3)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43 ( 4)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调查时,应当收集 以下证据: ( 1)书证; ( 2)物证; ( 3)视听资料; ( 4)证人证言; ( 5)当事人的陈述; ( 6)鉴定结论; (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水政监察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 ,应有邀请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 44 监察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苏州市水利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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