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九条 本矿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进行再次鉴定。 第二十一条 对确诊为职业病病人的,本矿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当签字并注 明是否同意此结论,对结论不服者可在收到通知书 15 日内写出要求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10 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职工对各类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教育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维护、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1 附件: 度 责任制 12 附件 1: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音速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13 附件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工资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所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接触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本矿时,有权利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复印件,工资科应当如实,无常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 附件 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紧急的作业。 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接触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 15 ; ; 、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6 附件 4: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合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训的记录。 17 附件 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投用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装置(专业)队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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