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计文件等)、职业资格考试、应知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等结果性考核成绩和职业(学习)态度(道德)、遵规守纪、出勤情况、工作单、日记、报告,同时兼顾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责任心、沟通与协作等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评定,其中结果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60%。 各专业应依据专业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制定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 实践教学环节 应 以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由企业(社会)评价和学校评价共同组成。 企业评价可从职业素养、工作态度、敬业精神、职业责任心、专业技能、团队合作、沟通与协作能力、创新意识、职业心理素质、社会适应能力等诸方面进行评价,由企业在学生实习结束前进行考核鉴定,占总成绩 50%;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巡回检查情况、学生实习手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鉴定,占总成绩 50%。 若企业评价不合格,则该教学环节的综合评定按不及格处理。 各专业应依据专业和各校外实践教学特点制定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 由于过程考核或企业评价不合格导致的集中性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实践教学环节;因结果性考核不合格导致的集中性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允许重做一次后按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成绩,仍不合格者须重修该实践教学环节。 重修由学生所在系部于学生结业后随在校生的该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一同进行。 七、课程考核与评价的资格审查 在期末停课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参加所修课程的 7 各教学环节的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 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的学期终结性考核和课程学业成绩评定。 : ( 1)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 (含实践性教学 )1/3及以上者; ( 2)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 3)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 1/3者; ( 4)未完成或未达到课程内含实践教学部分教学要求者; 该课程若为考试课程则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若为考查课程则取消期末课程考查资格,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 3天任课教师 应 将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 送 学生所在 系 (部 ),由系 (部 )核实后,报教务处公布。 八、课程考核的组织 、考试课的过程性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计划的安排随课进行。 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考场及监考教师;由于教学进程的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和班级以及采取非卷面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由各系(部 )组织 落实 ,报教务处备案。 ,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全院性公共 课程 的补考由教 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其他课程的补考由各系(部)负责组织管理。 补考 成绩折合为总评成绩后报教务处,补考仍不及格者须参加毕业前组织的清考,如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并随下一届学生考试。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8 者,不得参加课程正常补考或 完成教学环节后才准予以补考: ( 1)因缺 课导致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 2)旷考、参加考核无故不交卷者; ( 3)未办理注册手续和暂缓注册审批手续者 ; ( 4)对于因病或其它事由请假经批准,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 1/3者,视学生补习情况和任课教师意见,经学生所在系 (部 )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 正常补考 ; ( 5)对于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 1/3 者,应在正常补考前将全部作业完成,经任课教师确认,学生所在系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正常补考 ; ( 6)对于未完成或未达到课程内含实践教学部分教学要求者,应在完成或达到有关实践教学部分要求后,由任课教师确认,学生所在系 (部 )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正常补考。 ,随同该课程的补考环节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 学习考试。 毕业前的重修学习考试由教务处负责计划编排和试卷管理 ,各系 (部 )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并将考务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九、试卷审批及印刷程序 ,加强试卷的规范化建设,所有试卷及评分细则、命题计划和考核审核表等都应当使用学院统一的模版,使用 A4 纸单面打印,做到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整齐美观。 、评分细则、命题计划表、考核审核表等,须交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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