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协议(20xx年第一版-集团客户内容摘要:

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 、甲方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三) 、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 、甲方正在或即将遭受重大经营困难或风险; (五) 、甲方出现 重大兼并、收购重组、 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体制变化 ,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 、 拒 绝接受 乙方 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七) 、 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八) 、 利用与关联方 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 乙方 贴现或质押,套取 乙方 资金或授信的; (九) 、 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十) 、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十一) 、甲方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十二)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事项; (十三) 、本协议的担保人出现严重资金短缺或重大 经营困难,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十四) 、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发生毁损、灭失,危及乙方的债权安全; (十五) 、发生任何其它的事件或产生任何其它的情形,依乙方的分析或判断,已经导致或即将导致甲方的偿债能力下降或乙方权益的损害; (十六)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日均结算余额低于已用授信额度之和的 %; (十七) 、甲方未履行任何一笔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第十条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可以书面申请调整各具体授信额度,经乙方书面同意 5 后,即可调整,不受上条约束。 甲方的书面申请、乙方的书面批复视为对本协议第三条的修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担保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取如下担保方式: (一) 、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 、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三) 、出质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最高额质押合同》。 (四) 、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虽然本章约定了债权的担保方式,但甲、乙双方在办理具 体业务时,如乙方认为必要,仍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担保,甲方不得以本章对担保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提供其他担保。 第八章 乙方承诺 第十三条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申请使用具体授信额度,乙方应及时受理并对甲方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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