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外贸企业在线网站提供内容摘要:
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或退汇。 1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不准用于进口付汇、归还贷款、质押及进行理财操作。 1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不作核查,可 凭利息清单直接 划转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结汇。 1 银行为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 1 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 、 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 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 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 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四、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第 5 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银发 [1996]210 号 )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 [1997]416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20]19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汇发 [2020]11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的通知》 (汇发 [2020]29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 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20]31 号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20]60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20]63 号 ) 第三节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一、 提交材料 外汇局核准开立现钞外汇账户的核准件 开户申请书; 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 (罚没款、专项收缴款等 ),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 外币现钞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结汇上缴财政或退还当事人。 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银发 [1996]210 号 )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 [1997]416 号 )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 [2020]47) 第 6 页 《国家外汇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20]16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20]19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的通知》 (汇综发 [2020]32 号 ) 第四节 境 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 境内 外汇 划转 一、 名词解释 “外汇划转 ” 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 )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二、 提交材料 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 结算 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归还贷款,审核对方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要求盖有对方金融机构印章,且注明 “已做贷款审核,请协助购 /付汇 ” 等字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付汇,审核对方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委托书 (单证项下 )或汇款申请书 (TT 项下 ),要求盖有境内机构公章及对方金融机构印章,且注明用于付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代理进出口项下结算,审核代理协议。 三、 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准划转。 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 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 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银发 [1996]210号 )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银发 [1996]210 号 ) 第 7 页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 [1997]416 号 )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汇管函 [97]字第 250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 [2020]125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 (汇发 [2020]19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 [2020]29 号 ) 第五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一、 提交材料 账户 关闭 /变更申请书;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销户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在《外汇登记证》上记录变更及关户情况。 二、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和关闭无需外汇局核准。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及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 台做关户报告。 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三、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银发 [1996]210 号 )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 [1997]416 号 ) 第 8 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20]19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 [2020]398 号 第六节 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一、 提交材料 无。 二、 注意事项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质量情况。 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需纠正的错误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反馈并纠正错误。 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 三、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20]19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 程〉的通知》 (汇发[2020]32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20]60 号 ) 第 9 页 第二章 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出口贸易收汇管理是指为保证企业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银行联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进行监督和审核。 实 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企业 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 )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 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第一节 待核查帐户管理 一、 名词解释 待核查帐户:是银行直接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立的出口收汇专用帐户。 收入范围仅限于企业出口收汇,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二、 待核查帐户开立提交材料 企业的待 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企 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我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 1101。 待核查帐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不作核查直接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待核查帐户之间不允许划转。 待核查帐户资金不允许直接用于进口付汇、还贷、质押、理财。 远期结汇交易不允许使用待核查帐户作为签约帐户。 不同币种的出口收汇可分币种开立待核查帐户,也可在企业授权银行后直接换算 成某一外汇币种存放在同一待核查帐户中。 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服务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 第 10 页 三、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综发「 2020」 32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 (汇发「 2020」29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20」 31 号 )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 的通知》 (汇发 [2020]42 号 ) 第二节 出口收汇 一、 名词解释 二、 审核 材料 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 企业说明(银行无法判断时) 三、 审核原则 银行应将企业下列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⑴直接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或境内中资银行离岸账户、外资银行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外汇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⑵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打包放款除外)外币放款以及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对应出口货款中不需偿还银行的余款; ⑶打包放款业务项下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⑷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⑸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⑹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⑺其他出口项下外汇收入; ⑻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 服务贸易以及资本项目等项下收入,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 11 页 四、 注意事项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 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 由于企业说明错误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⑴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⑵服务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 企业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 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银 行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银行需收取的汇款等手续费,在对应贸易收汇入账前已被银行扣除的,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贸易融资项下银行需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联网核查范围,即应当满足“银行实际放款 +融资费用 +余款=相应出口可收汇额”的要求。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银行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外贸企业在线网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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