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缺、假”现象。 4. 各驻地办行文、用印由高监负责,下达的各种指令必须书面化,文档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发文和转发文件要亲手交给收件人,并作好签收记录。 5. 收文应作好登记,应及时送交负责人阅处 理,并及时归档。 (三)交接班制度 1. 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具体进度,及时安排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员到施工现场,对施工设备、材料、工艺及施工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对隐蔽工程、重要工程及关键工序和工艺进行全过程监理。 2. 对需会过程监理的工程,一律实行交接班制度。 监理人员应将当班期间的施工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完工后交驻地办保管。 3. 对于非构造物工程,监理员应及时将当天的检查情况汇报专业工程师,由各专业工程师填写驻地办工作日志。 4. 凡因工作调动、休假等其它原因未将手头工作处理完毕的,必须进行工作交接,谁接管谁负责。 5. 所有交接班记 录必须真实、详细、字迹清晰。 (四)安全管理制度 1. 监理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熟知安全常识。 2. 定期检查承包人的安全措施,注意查找工程安全隐患。 3. 严禁自己或命令承包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4. 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要求司机开快车;在工地应注意施工机械,保持安全距离。 5. 严禁洒后作业。 6. 不得疲劳作业。 7. 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8. 施工现场设有标牌及各种材料摆放整齐。 (五)考勤及请假制度 1.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各监理单位合理安排休假和值班,不得因休假影响工地施工。 2. 驻地办高监应根据每天的工程情况安排监理人员上岗,并将当天上岗人员名公布上墙,作为上一级监理机构检查出勤情况的依据。 3. 请批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及办理,驻地办组员需请休假由驻地办高监批准,驻地办高监请休假由总监办批准,不得随意“打招呼”或由别人代请。 4. 监理人员每月原则休息四天,一般要求集中休息,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分开休息,但要从严控制;专业工程师需连续休假 4 天以上的,必须报由总监办批准。 5. 休假前必须安排处理好自己的工作,需要交接的必须交接清楚,休假结束后需到批假人处报到销假,请病假的必须出示病历和医院证明,对于 无故延期休假或未履行请批准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6. 各监理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无故离开所属工地,驻地办高监到省高发司办理公务时也必须先征得总监办的同意;旁站监理在当班时间不得擅离旁站现场,无故脱岗按旷工处理,每季度旷工一次者不能参加评优,旷工达 3 次者按自动下岗处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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