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西湖风景区管理处员工手册内容摘要:

(半班制半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在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后,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息。 事假按日扣发当月日工资,全年累计 3天以上者,不参加年终先进、优秀格次评选,扣除相应天数的目标奖和承包奖 四、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扣 30 元,半小时以上视情节按事假或 22 旷工处理。 五、已发加班工资的节日加班不得再安排补休(含半 班制部门节日期间安排常白班),实行半班制的职工不再安排休息。 六、领导班子碰头会,办公室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例会,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第 4条执行。 七、旷工按日扣发当月日工资,不参加年终先进、优秀格次评选,并扣发年终满勤奖、当月年终奖金,连续旷工超过 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按《劳动条例》作自动离职处理。 八、考勤员考勤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涂改记录(考勤表放在部门的醒目处),一经发现,扣发考勤员当月考核工资 30元,每月考勤表于次月一日上报综合办。 23 (十一)关于 加强岗位管理的规定 一、 职工在岗服务期间必须做到: 职工上岗必须按指定方式佩戴工号牌,穿戴工作衣帽(在管理处更换工作服前,职工工作服如有遗失、破损,一律由本人负责购买更新,并统一样式)。 职工在岗服务期间不得抽烟、看报刊杂志或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拨打或接听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工作时间内不允许有干私活、吃零食、睡觉以及聚集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 工作日中午不允许过量饮酒。 工作期间不允许将学龄前小孩带至工作岗位,不允许容留其他非岗位人员。 各岗位职工的私人物品(如茶杯、包等)须规 范摆放,不得进入游客视线。 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考核工资30— 200元,同时扣除该部门相应考核分值。 二、 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管理处可与之终止上岗协议而予以待岗: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每月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处规章制度累计达 3 次及以上的;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 8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 24 连续旷工 1天以上 14 天以下; 上岗后达不到该岗位应具备的最低技术业务水平或因主观原因连续 2个月完不成岗位任务,影响工作的; 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投诉,经查实,对负有重要 责任的人员予以转岗直至待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正常工作者; 职工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含治安、刑事处罚),上岗协议自行解除; 由于政策或改革等原因,部门或岗位撤并,可以解除上岗协议; 不履行上岗协议条款的。 25 (十二)关于工作秩序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保护管理处环境设施方面 损坏管理处建筑、花卉树木,按所造成的后果予以赔偿并扣罚相应的考核分值。 私自占有管理处物品的,经发现后,除按原价两倍以上赔偿,并作公开检查外,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管 理方面 管理处内严格用火管理,严禁在管理处内燃烧枯枝和杂草等,严禁在园内吸烟。 坚持用电用火申报制度,严禁私接乱拉线路。 增加使用电器需经综合办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线路由管理处统一安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 汽油、柴油、油漆、农药等危险品,按指定地点存放,要由专人保管。 保管领用人员要确保安全使用,严格领用手续。 每日营业款必须当日交清,部门存留备用金不得超过500元,所有票款应存放在保险箱内,不得随身携带回家。 来管理处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以及结束后,现场遗留的易燃易 爆和有毒等危险品必须及时清理,如不及时清理,予以教育、处罚。 严格交接班制度,上下班严格交接手续,下班后认真检查门窗、消防设施,切断电、火、气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部门经理为安全监督员,负责检查督办本部门的安全 26 工作。 综合办(安全保卫)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掌握管理处所有景点建筑物、假山、桥梁、消防设施及水域的安全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与当月考核挂钩。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各部门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综合办(安 全保卫),特殊情况直接报管理处主任室。 四、职工人身权利方面 职工互相发生口角纠纷,首先骂人者扣考核工资 150— 200元,并在部门内作书面公开检查,互相对骂者,同罚。 职工之间发生打斗,打人者扣考核工资 500 元,打人者把被打者打伤,负担伤者包括工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并作公开检查,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交公安机关查处。 ⒊职工和游客发生纠纷,如责任在职工,则游客的有关赔偿费用由该职工负责,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全部考核工资、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游客纯属寻衅闹事,职工应及时报告综合办(安全保卫)、派出所查处,职工个人所受损失,单位视情况给予补偿。 职工在岗工作期间所受意外人身伤害,本人无责任,管理处给予相应补偿。 五、对以下人员予以表扬奖励 27 在管理处内维护公共利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的职工或对管理处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职工,管理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1000元。 在管理处内积极揭发举报违法分子,不徇私 情,同违法分子作斗争,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职工,管理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200元。 举报偷窃、破坏管理处财产行为的职工,管理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100元。 职工遇到无礼游客打骂而不还手还口的,经核实,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100- 200元奖励。 六、对以下人员予以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职工,予以相应的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8 (十三)关于职工因公出差管理的规定 一、职工因公出差必须请示管理处领导批准同意,明确出差任务、出差时间、住 宿标准、交通工具后方可出行。 二、因公出差的费用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方法。 三、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为每人每天 30元,省外每人每天 40元,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天数计算。 不得报销餐费。 四、出差人员公杂费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费等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定额补贴 15元。 宣传营销人员每人每天定额补贴 30元,不得报销公共汽车票等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五、住宿费标准为每 人每晚 80~ 120元,低于 80元的差额部分结算给出差人,高于规定标准部分出差人自付。 参加会议的按实报销。 六、差旅费报销表须经计划财务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报批。 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十四)关于加强商业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商品进货 经营部门经销、代销商品实行比价确定供货商。 经营部门必须对供货单位当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定期检验证书进行核实,保证进货渠道合法、合规。 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进货凭证的登记管理制度。 二、物价管理 认真执行物价政策。 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合 理定价。 所售商品,由综合办(经营)统一定价,核实登记盖章后,商品才能上柜。 管理处对大宗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坚持明码标价,一货一签,货签相符,标签价与大表相符,标签要“六标一有”俱全。 对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食品卫生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坚持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不售过期、霉变、“三无”食品。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经营的,参照食品卫生法处罚条款严肃处理。 五、商品库存 为防止商品积压,控制库存,加速资金周转,各经营部门应将库存量情况及时与综合办(保管)联系,以便调整。 六、销售管理 30 加强销售管理,严禁账外经营。 一旦发现以任何形式进行账外经营的,除没收其所得外,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全部考核工资或待岗处理。 七、盘点 经营部门月终盘点,清钱、清物、清账,做到账、物、款相符。 如出现盘点不实、短款等现象,除短款要如数赔偿外,还需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八、报损制度 在商品营销过程中,如因鼠咬、霉变、过期等原因,造成商品报废需要报损的,经营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如实上报处理。 如因大量进货(或其他人为因素)形成积压,造成报废,均由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 31 (十五)关于资产出租管理的规定 一、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二、管理处 国有资产出租及土地承包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三、管理处 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四、管理处 国有资产出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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