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方内容摘要:

明显标志。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 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 堵。 第2.5.4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消防控制设备 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 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 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 、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调试 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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