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省安委办每年对命名有效期内的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按不低于 10%的比例组织抽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资格: (一)安全执法检查、督查中发现或者举报、主要媒体曝光等查实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被 查实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有效期内市州复查和省安委办抽查综合评分低于 90分的。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资格的,其 次年度 所在市州 按每取消 1 个减少 1 个 验收指标 , 同时 不受理 所在县市区 申报 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 第二十七条 省安委办每年将命名有效期内示范乡镇、省级示范乡镇保持单位在《湖南安全与防灾》杂志和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湘安〔 2020〕 5 号、 9 湘安办 〔 2020〕 17 号、湘安办〔 2020〕 43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 :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验收考核细则 10 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验收考核细 则 考核对象 : 考 核 时 间 : 年 月 日 得 分 : 序号 项目 工作要求 验收考核记分标准 扣分 备注 1 组织机构 ( 5 分 ) 建立以乡镇(含办事处)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为副组长 、其他负责人 “ 一岗双责 ” 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有固定编制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村(居)成立安全生产联组,有专门安全生产协管员,村组(社区)有固定的安全生产信息员。 ( 1)未成立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扣 2 分,未按要求成立的扣 1 分; 未落实 一岗双责 的,扣 1 分; ( 2)未建立 固定编制的工作机构 (安监站)的扣 2 分; ( 3)乡镇每所属村(居)未成立安全生 产联组的,每一处扣 分; ( 4)乡镇所辖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一处扣 分。 2 人员经费 ( 5 分) 乡镇有满足安全监管工作且相对稳定、并经市县培训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乡镇安监站有专门的办公场地( 2 间房子或 20 平方米)和办公设备(联网电脑、数码相机、电话传真、专用交通工具、安全保护用品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适应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并落实到位。 村(居)安全生产协管员、 安全生产信息员有专项津贴和相应的奖惩机制, ( 5)乡镇无固定编 制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扣 2 分;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调整未征求县级安监部门意见的,扣 1 分;发现一名未经培训的安监员,扣 1 分; ( 6)乡镇安监工作机构无固定办公场所的,扣 2 分; 无必要的办公设备,扣 1 分; ( 7)乡镇未安排安监工作机构年度工作经费的,扣 2 分; ( 8)村级安全生产联组无专兼职 安全生产协管员、 安全生产信息员 的,每发现一处扣 分; 无 专项津贴和相应的奖惩机制 的 扣 1 分。 11 序号 项目 工作要求 验收考核记分标准 扣分 备注 3 工作制度 ( 5 分) 乡镇建 立健全适应安全监管工作的各种制度。 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防灾防损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年度执法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台帐制度;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专业、综合演练台帐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涉险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报告统计制度;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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