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协议内容摘要:

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应条款依适用法律已获得双方确认是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安排。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对 本项目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在本合同签署后 XX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其《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0 及其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等本项目前期立项和建设许可的相关文件原件以及本项目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文件的原件; 若因本合同签署之前发生的针对本项目的任何纠纷、诉讼以及有可能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 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并确保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不受损害; 甲方应在其权限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污水处理的优惠待遇和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并履行作为本合同一方对其约定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设立项目公司,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将有权根据甲方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服务,并履行作为本合同一方对其约定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用于本合同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文件及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 具备相应的财务、运营、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的能力。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若任何一方 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 11 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就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获得对方的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本合同 第十二章 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三章 合同目的及应用 合同目的 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效率并增进服务,吸引资金 ,实现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进而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也为了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法律规定,特对本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并签订本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的应用 双方同意本合同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进行本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并按照本合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合同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运营、维护、服务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本合同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 万元。 12 特许经营权 转让价款的支付 (1) 本合同签订及各项附件齐备后 XX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20%; (2) 甲、乙双方签署本项目《移交备忘录》且甲方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向乙方移交完成所有本项目法律手续后 XX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20%; ( 3) 乙方正式运营本项目之日(即甲、乙双方签订《移交备忘录》 之日 )起 4 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 ( 2)上述款项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对本项目进行经营、维护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期终止时,乙方将本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 行政 主管部门; 甲方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特许经营权内容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特许权内容为: ( 1)在特许经营期对本项目设施拥有污水处理运营、维护,并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 2)拥有本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的全套原件文本资料; ( 3)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将其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 4)经甲方或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1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 XX( XX)年,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取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在本项目正式移交至乙方后(双方签订 《 移交备忘录 》 的次日),乙方即进入特许经营期。 项目的资产权益 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包含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仅拥有本项目受让范围 内所有在甲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污水处理厂围墙内的土地使用权。 项目资产和抵押 在合同期限内,因本项目运营、建设需要,乙方有权以本项目的资产或特许经营权 项下的应收账款 进行质押、抵押融资,所形成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所属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质押和抵押手续。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甲方有权直接或者授权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监管乙方进行 本项目 运 营、维护、移交的全过程。 特许经营期满的移交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乙方 或项目公司 应将 本项目的设备设施 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4 经营期内的扩建和续建 本合同签署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取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当本项目 运营负荷率 达到 设计规模 95%以上,并连续运行 1 年以上时,乙方在得到甲方的同意后,可以 以 BOT的方式 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运营 二期工程。 二期工程的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和基本水量另行协商 并签订相应协议。 经营期内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若中水用户 在甲方的支持和协调下获得 ,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以 BOT 的方式进行 该中水 回用 项目的 规划、设计、建设 、运营 的权利,届时 ,该中水 回用 项目的投资、运营等由 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章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设立 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 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作为出资人在 XX 市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聘用由乙方自行决定。 项目公司成立后将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法人主体,自动承继并履行本合同中乙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此,甲方予以同意; 乙方应当保证其签署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章程等,均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有碍于本合同的履行。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为准; 15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保持一致。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 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 甲方许可项目公司从事除污水处理服务以外的业务,并不视为甲方同时授予此类业务的特许经营权。 项目公司从事除污水处理服务以外的业务时,不得对污水处理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甲方要求项目公司进行出水的深化处理或污泥的综合利用时,双方另行商定相关合同。 土地使用权 10(十)个工作内,甲方应出具文件,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向乙方无偿提供本项目厂区范围内的用地,乙方具有为本项目之目的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出入用地的权利。 期限届满双方同意延长特许经营期的,则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应延长。 乙方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其他目的和用途,甲方事先批准的除外。 第六章 污水处理服务 污水进、出水水质标准 为保证污水处理厂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甲方负责严格控制进厂污水水质满足约定进水水质 指标。 所有进入本项目的废水应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20)并满足国家规定的行业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后 16 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本项目不予接纳。 本项目 约定进、出水 水质指标 本项目 进、出水水质指标以约定指标为基本要求,若进水水质超过约定指标,乙方应尽力处理力争达到设计指标,乙方为此而导致的运营成本增加,甲方应给予经济补偿;若经乙方尽力处理仍未达标,乙方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关 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 足额 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超过约定指标,为保证排放达标,甲、乙双方应尽快共同邀请相关环保专家对此种情况进行确认,并讨论、确定技改方案,届时技改投资、运行成本的增加及水价调整等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乙方不承担在技改期间出水不达标的责任。 若日后国家新的排放 标准出台,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由此增加的投资及运行成本,双方另行商定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项目 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长期稳定运行, 且按本项目对 BOD5/CODcr 值的设计要求 , BOD5/CODcr 不 得 低于。 若确实由于进水 BOD与 COD 的比值过低导致可生化性比较差,导致出水不达标,乙方不承担出水不达标的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乙方需采取特殊工艺技术进行处序号 项 目 单 位 进水水质 出水水质 1 CODcr Mg/L ≤ ≤ 50 2 BOD5 Mg/L ≤ ≤ 10 3 SS Mg/L ≤ ≤ 10 4 NH3N Mg/L ≤ ≤ 5 5 PH 6- 9 6- 9 6 TN Mg/L ≤ 15 7 TP Mg/L ≤ 17 理以保证出水指标达标,甲方同意由此增加的投资及运行成本费用届时双方另行商定。 若 在 特许经营期内出现突发环保事件或不明废水进厂,造成进水水质的复杂度增大导致出水不达标,乙方不承担 出水 不达标的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乙方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处理,由此增加的运行成本双方另行商定。 新标准的执行 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甲方按本合同 第 条 处理: ( 1)在特许经营期 内 ,国家、 XX 省和 XX 市颁布并强制执行比本合同出水水质规定更严格的标准法规,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时; ( 2) XX 省环保部门或 XX市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的项目出水指标调整,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时。 乙方由以上原因而投入的污水处理厂技改资金应由甲方以货币补偿乙方或甲方 应 按乙方增加的技改投资额核实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同时,经技术改造后导致污水处理成本变化,甲方应根据其变化的额度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价格。 乙方在投入以上技改资金前,将技改方案、技改资金的使用计划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技改结束后 60(六十)日内,乙方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技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甲方备案并作为补偿乙方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收费价格的依据。 水质不合格的处理 约定指标 的处理 在运营期间,如遇以下 原因导致 进水水质超过合同约定 指标上限 : ( 1)若因当地工业污水未经预处理或经过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标准 (BOD5/CODcr 低于 18 )或当地工厂和其他排污单位故意或事故性排放(乙方应 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XX 市环保局); ( 2)或因人力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而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虽经乙方尽力采取措施,造成的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XX 市环保局); ( 3) 因 不明原因 导致进厂污水严重超过约定指标上限, 虽经乙方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XX市环保局)。 若以上原因,确实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乙方对因其引起的排放超标不受处罚, 且不 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且 若因 其他 工厂偷排漏排或其它原因引起 进水水质恶劣导致乙方设备设施毁损、菌种破坏,其损失费用经甲方或其 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核算认定后及时补偿。 甲方应责成有关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追究超标排放者责任,并责令超标排放者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应保证进水水质不超过本合同中 条的标准,如果超过该标准而未危及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环保局和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本着谨慎运营原则尽最大能力处理;如果进水水质的超标程度足以危害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损害 污水处理设备,可对超标污水拒绝接收,同时立即告知甲方环保局和授权监管部门确认。 若发生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因调查。 确因其他 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引起进水水质超标的,甲方责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化监管措施,确保 超标排放的 工业企业废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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