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内容摘要:

码,严禁以他人密码 进行会计核算操作。 5 第十七条 在开户银行预留出纳员、法定代表人、财务专用三枚印鉴。 出纳员印鉴由出纳员保管,其他两枚印鉴由科室负责人保管。 在支付款项时,须按开户银行要求同时加盖三枚印鉴。 出纳会计根据经批准的支付申请开具票据后, 转总帐会计处盖章。 第十八条 出纳定期从财政、开户银行取回基金收支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银行对帐单,逐一核对后交会计。 出纳不记录基金收支帐簿,不保管会计档案,不编制、审核会计记帐凭证。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财务科负责 对其它部门提交支付申请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其更正补充。 如发现原始凭证中金额有误的,须由出具单位或科室重开。 第二十条 支出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名、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申请由财务科办理。 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财务制度 —— 失业保险财务制度》要求执行,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支付,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支付申请须载明支付时间、内容、开支标准 、支付金额、会计科目 、转帐或现金支付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失业职工住院医疗费 、抚恤金以 6 及一次性支付。 由出纳会计开具现金支票、总账会计加盖银行印鉴后现金支付。 月末根据支付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保证帐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根据业务科室送交的原始资料及 出 纳提供的原始单据等编制记帐凭证 ,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 结转本月各项基金收入、支出,并生成会计帐簿。 第二十四条 会计每月对各项基金存款进行核对,包括“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对帐单中的发生额及余额是否与本单位相关明细账一致。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开设基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基金支付的核算,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从事与基金支付无关的收支业务,每月 应与开户银行核对支出户存款余额,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每月将基金收支 情况送至业务科室, 由业务科室和各缴费单位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帐簿登记,须由总帐会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计算机录入。 录入后打印出 记帐凭证,经财务科负责人、总帐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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