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考核以下内容: 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 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急救护能力。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及工作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安全作业证进行抽 查,车间应随时检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近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 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或工艺负责人以书面下达,经主管负责人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 ,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进行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使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行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接班,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在得 到领导同意后再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二节 开 车 第六十四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 安 全、消防设施完好,防护应急器具齐全,通道 联络畅通。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安全 管理部门的人员场。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 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七十一条 应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 使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十二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的设备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 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须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助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对硝化、缩合、氢化、氨化等高危岗位,必须严密注视,并时刻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九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要害生产 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贵重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 要害岗位应由所在单位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总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办公室)、安保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 施工、检 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 年 12 月 16 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 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 第八十七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八十九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备。 第九十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安装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管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和采 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第九十四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和要求。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 米。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固定动力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 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 用火证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 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体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 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批准后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 的有效期为半天( 12 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 24 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 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 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 30 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 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查后与动火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会签。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归属的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会签。 第一百零五条 动火分析应 符合下列规定: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 30 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体积比,以下同)。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10%时,其浓度小于 1%,当爆炸 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 第一百零七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节规定 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门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20xx年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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