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内容摘要:

输分公司必须加强大型工器具的维修及检查工作, 大 型工器具经检验合格,才能出库;检验不合格,必须修理;经修理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运输分公司应隔离妥善保管。 (五) 每年 11月,运输分公司将需报废的工器具报机具管理部,机具管理部组织工程部、安监部 、质量部 等部门检查鉴定,报机具管理部分管经理批准 ;对报废 需更新 的大型工器具 , 机具管理部将提出更新计划。 (六) 机具管理部 对大型工器具实行总量控制,每年进行一次清查。 (七) 机具管理部 对大型工器具调度、管理、保养维修、检查试验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 要求立即整改;运输分公司每月底将大型工器具的流向上报机具管理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 工器具 租赁 管 理 , 由机具管理部负责 机具 对外出租,并编写租 赁计划 , 报分管生产经理批准 , 运输分公司实施, 实施情况报机具管理部门备案,出租收入用于维修和更新。 第五十三条 大型工器具出库时运输 分公司 依据施工单位的需求按规定交付(技术状况由运输分公司负责), 应与施工单位共同清点数量,作好记录 ,双方均保存 , 施工单位人员不到场,视同数量清楚 ;交付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 ; 归还时运输分公司与施工单位再次共同清点数量, 并 检查实物状况,作好记录并签名确认。 非正常损坏、不按规定使用致损坏、丢失整件 / 零部件等由施工单位赔偿, 其费用用于 维修 更新。 第五十四条 各二级单 位每年核查一次工器具(账目),做到帐、卡、物相符,性能状况清楚。 第五十五条 运输分公司机具员负责建立 大型 工器具台账,并组织每年核查工作 , 将核查结果报机具 部(复查)。 第 八 节 机械人员培训及操作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机具管理部 应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施工 / 生产需求,制订 机械人 12 员的培训计划 , 并 组织 实施。 第五十七条 主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 应持证上岗。 操作证由本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查,报人力资源部办理;二级单位机具管理专责负责收集并填写机械定员登记表,报机具部。 第五十八条 牵张机操作工 必须经 培训 , 牵张机 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由公司 人力资源 部 与运输分公司共同组织,机具管理部参与。 新增操作人员,应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运输分公司必须指定 一 名熟练操作工指导,教练 至少 一 个工程,能熟练操作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新增 大型起重机、牵张机,由机具部组织操作工及 相关 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主要学习 机械基本原理,操作、保养、缺陷故障检查的方法,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等。 第六十条 二级单位机具管理专责 组织 其他主要新增机械的操作培训。 (一)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 ( 机具 ) ,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 项目部外用工使用公司绞磨、液压机等 小型施工机具 ,项目机具负责人应组织操作工进行 机具 安全技术培训 和施工交底, 并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操作。 (三) 机械 操作人员 应读了解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了解机械结构、原理和性能;不许操作不熟悉的机械,以免发生人为事故。 第六 章 使 用 第六十一条 机械设备使用要求 (一) 做到机械设备合理 配置,正确使用,安全运行,讲究经济效益,严禁 超负荷使用。 (二) 机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机具 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齐全。 经检 查合格,由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在进场交接表上签证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不进入施工现场。 (四) 对大型机械 及 主要 机械设备应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 非本机操作人员不允许操作该设备 ; 小型 机械应执行班组负责制, 班组人员应责任明确,勤保养以延长使用寿命; 主要机械应执行专人 负责制。 对违章操作,超负荷运转等损坏机械设备的,应追究操作工的责任。 (五) 施工现场主要的机械设备应在机械或机身明显部位挂牌,标明操作工姓名、安全规程等。 第六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管好用好机械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或操作作业指导书,做 到正确使用,机械设备使用必须按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规定合理使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维修人员及相关人员,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对非正常使用或未经培训 / 无证操作,所发生的事故由操作人员负 13 责。 第六十三条 带电工器具的使用 (一) 加强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使用培训,(包括塔上停电环境下) 熟练使用,方能进行带电作业。 (二) 带电作业工器具执行严格出入库制度,摆放整齐,禁止随意堆放。 (三) 按带电作业操作规程、技术方案及工作票要求领用带电作业工器具。 (四) 运输时采取防潮湿、防震措施。 (五) 到工地后检测合格投入使用。 第七 章 保 养 第六十四条 机械设备保养 (一) 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保养制度,收集规程 ,保养制度应强制执行,不允许只用不养或以修代养。 (二) 各单位根据保养规程和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编制保 养计划,按计划进行保养,不能以施工生产忙而挤掉保养,机具管理部 要检查监督保养计划的实施。 (三) 机械保养是延长机械工作寿命、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勤保养常做到“十字”作业即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按使用说明书上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 (四) 保养以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相结合,日常保养与定期保养相结合。 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勤保养,开机前对机械进行(冷 却水、润滑油位、安全装置等)检查。 (五) 定期保养是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精心及时的维修保养,其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减小安全风险和避免机械事故。 (六) 大型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 班 ( 组 ) 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 (七) 机械设备必须执行保养规定,落实责任;强化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制度化,各单位机具管理人员应将机具保养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因缺乏保养计划或有计划而执行不到位,而 使机械技术状况严重恶化,造成事故由各 实物保管 单位负责。 第六十五条 工器具的 保养 (一) 二级单位 / 项目部 机具 相关人员对 工器具特别是 张力架线、 起重工器具 等应 做到勤保养, 无缺陷, 各类工器具应标识清晰,经常处于清洁、润滑的良好状态。 工程完后 应进行检查和保养 修理。 (二) 特别注意防扭钢丝绳应上油保养, 并对绳头进行经常检查,符合 安全规程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变形、磨损、锈蚀严重的必须开断重新插接,插接长度符合标准要求。 (三) 因缺乏保养计划或有计划而执行不 到位,而使工器具技术状况严重恶化,造成事故由各实物保管单位负责。 (四) 项目部应安排人员跟踪控制管理。 14 第六十六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保养 (一) 带电作业 绝缘 杆、网、绳索、架、梯、服装必 须存放在清洁、干燥的烘房内。 烘房的潮湿度有专人管理,入烘房前必须清洁处理。 (二) 带电作业工 器具 的保养和维修由专人负责并详细记录。 第八 章 修 理 第六十七条 机械 设备 修理 (一) 各二级 单位要机具安全专责 负责组织定期检测 , 掌握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编制修理计划,组织修理。 (二) 牵张机 / 起重机应 积极 采用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提高预防性修理和有针对性修理的管理水平。 (三) 各单位应根据 机械 设备实际技术状况结合施工生产安排和资金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 主要 机械设备大修理计划,并应严格执行大修理计划,大修理计划随年度采购计划一起报机具部;公司机具管理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落实。 (四) 因缺乏修理计划或 有计划 而执行不到位,而使机械技术状况严重恶化,造成事故由各实物保管单位负责。 (五) 机械设备修理应 实行 计划修理与视情修理相结合, 做到故障必修,修必修好,以确保机械的完好性;避免 机械设备带故障 运行、不坏不修或乱拆乱换、过度修理;机械修理范围一般分为;故障修理、项目修理、大修理。 (六) 修理是恢复机械性能的重要过程,应形成记录。 (七) 修理单位及 维修 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遵守规程,修理完 工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八) 大型 机械设备修理时专业 操作 人员必须参与全过程。 第六十八条 使用 / 维修 单位应适当贮存备件,以缩短停机损失 并做好配件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牵张机的配件由运输分公司负责采购、储备、供应、保管。 第九 章 机具安全 第六十九条 机具安全通则 (一) 各 二级 单位在机 具 的安全管理中,要认真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 的方针, 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要求合理使用机 具 ; 定期对本单位的机 具 进行安全检查,做好事故的预测、预防工作。 负责机 具 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二) 机械设备操作 人员 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 训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超速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对违章指挥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三) 新的、以及经过 大修 改造、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 各单位要重视 牵张机械、 起重机械、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电气设备等的安 15 全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技术状况,确保完整、齐全、灵敏可靠 (五) 要加强燃料、 润滑油 、液压油的正确管理和使用,季节变化时要执行换季保养。 第七十条 施工机 具 安全管理 一般规定 (一) 施工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施工 机械,具有合格证和完整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施工机械进场前 应经验收确认合格。 (二) 施工机械操作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 考核合格 、 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操 作证或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 ; 实习操作工必须在持证人员指导下操作 ; 小型施工机具操作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指示、仪表、报警、信号等自动装置必须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严禁使用。 (四) 电动机械的电气接线必须由 电工操作,在露天和潮湿地区使用,应采取防潮保护措施。 (五) 施工机械使用前,操作工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械各部完好,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六) 机械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 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 ; 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 不得随意更换原机零部件,需要更换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并试验、鉴订,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七) 机械不得带 故障 运转。 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八) 大型移动式机械的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 的基础,并安装稳固,机身应保持水平。 (九) 大型移动式机械运转和作业时,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处,确认周围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指令 (十) 轮式、履带式机械起步前,必须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警。 (十一) 电动机械必须在机械附近配备开关箱,且一机一闸。 启动前,应检查电气接线,确认完好、无漏电;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确认灵敏、可靠。 使用中遇停电,必须关机断电并制动。 (十二) 机械运行中,严禁操作工和现场人员触摸运转的部件,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三) 机械运转中,操作工或驾驶人员严禁离开岗位。 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断电或熄 火、制动,必要时应锁闭操作室或驾驶室。 (十四) 机械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机械必须在断电或熄火、制动和楔紧行走轮后进行。 在机械悬空部位下作业时,必须将悬空部位支撑或支垫稳固。 (十五) 作业后必须断电或熄火、制动、操纵柄置于零位,移动式机械应停置于平坦、坚实、安全的地方,并锁闭驾驶室、操作室。 (十六) 机械集中停放场所应设专人值守,并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大型内燃机械 16 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和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七)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 设备和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装置;在管道、构筑物、沉井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第七十一条 机械 加工 设备操作安全管理 (一) 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以及其它机械对人体有发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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