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内容摘要:

计划、考评和考务人员工作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考场规则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建站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承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提出包括建站方案在内的书面申请。 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建站方案、拟建站单位性质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向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荐。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知承建单位 按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进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 第十二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成后,承建单位应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附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申请初审。 第十三条 省级消防协会对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实地查验和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后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四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承建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确定其承担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符合要求 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四章 职业资格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将每批鉴定合格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核准,并将核准后的名单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 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公安部消防局核定。 第十六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发放,并将获得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发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并送消防培训机构重新培训;通知当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其进行重新鉴定,合格后在原职业资格证书的“复核记录”栏内填写复核成绩并加盖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方可重新上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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