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110千伏变电站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应遵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过程中,中标人对外的交涉 与纠纷,以及所造成的损失,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如确需招标人进行协调时,协调解决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及统计 中标人在工程开工后,中标人要向招标人报送年度完成投资计划,每月 25 日前向招标人报送本月工程实际进度、统计报表,下月的进度及材料设备月度用量计划。 中标人要指定专人按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电网公司的规定,向招标人报送各种基建统计报表、物资统计报表。 第十条 工程开工及竣工日期 :见前附表,开工时间是招标人的原则安排,中标人可以视施工准备情况自行调整,但应确保竣工日期的要求。 :。 设备、材料已到达现场,加工件制作能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 的培训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施工图纸已经过审查或交底,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生活设施基本配套。 ,经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方可开工。 :见前附表。 如中标人未按期竣工,将负违约责任。 ,而确实影响中标人按期竣工,竣工日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如发现实际进度不能满 足整个工期要求时,将有权要求中标人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发挥工程经济效益时,应同中标人协商,确定提前竣工日期,并签订提前竣工奖励协议。 按协议每提前一天,招标人按人民币壹仟元支付给中标人提前竣工奖。 奖励天数从实际竣工的后一天起至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但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商定的提前竣工日期。 ,可以自行安排提前竣工,但无提前竣工奖,并应将安排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同时还应负责从竣工时起至规定的竣工日期 (或提前竣工奖励协议规定的竣工 日期 )之间的工 程维护、保管工作。 如工程计划改变或对本工程提出特殊要求,影响到工程按期开工或竣工,或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严重灾害,或现场客观原因,妨碍工程进度,而使工程遭到重大损失或窝工,造成工期延误,则由招标人向上级专题报告后,再与中标人商定工期或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由于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原因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情况下,可要求中标人暂停施工,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中标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若中标人不执行,应负全部责任。 实施招标人处理意见后,中标人提出复工要求 ,招标人应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答复,否则中标人可自行复工。 暂停施工责任在招标人,由招标人承担经济支出,责任在中标人,由中标人承担发生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顺延的条件 在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金额增加超过合同价款 10%时。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双方约定其他情况。 因在 ,中标人应就延误的内容向招标人提出报告,招标人收到报告后五天内应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中标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被确认,中标人未能在五天内提出报告 的,工期不顺延。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程监理、验收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检查和返工 中标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及招标人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招标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现场抽查的材料试验费,并按照招标人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费用。 (或分部)工程,当上一项目未经招标人工地代表检查签证,不得进行下一项目的施工。 ,如发现 地质情况与施工图纸或说明书不符,或重要结构、关键部位设备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不得盲目施工,应立即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应在十天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技术签证,否则,中标人有权停工,除工期顺延外,由此造 成的窝工损失由招标人负责;若中标人在不通知招标人的情况下擅自盲目施工,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的监理与质量监督 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将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监理公司的职责由招标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确定 ,并将有关条款通知中 标人。 、编制工程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措施,在施工前两天交送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审定。 (组 ),检查工程质量和负责验收与签证。 中标人应为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如发现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工程标准,监理工程师有权责成中标人采取措施提高质量等级。 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如有异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双方应逐级反映直至广东省电力工程质量 监督中心站作出最后裁决。 如发生重大质安事故时,应及时书面报招标人并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中标人不得以处理质量事故为理由,向招标人提出推迟工期或增加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作出质量评价。 招标人、中标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广东省电力基本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仲裁,仲裁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中标人自检合格后,准备有关记录,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 经验收合格,招标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在限定时间内返工至通过验收。 中标人未通知招标人代表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招标人有权要求重新检查。 增加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到场检查 ,中标人可作好记录,自行覆盖。 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事后要求重新检查的,中标人应配合。 如检查合格,招标人应赔偿中标人因此造成增加的费用,工期顺延;如检查不合格,中标人应按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返工,因此造成增加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工期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 工程合同价: 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双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总额:按合同价的 20% 计。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 1个月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拨付。 工程预付款扣回:在工程量完成 50%后在工程进度款中分二次均等扣回。 第十八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工程量报告三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二十四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应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扣除当月应扣预付款,拨发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在 每月 15日前 将当月实际完成进度报监理进行计量。 承包人应在每月完成当月进度款支付手续,否则当月进度款将累计至下个月支付。 工程合同价款的 90%止,预留拨款依据的 7%及扣除保修金,在结算时结清余额。 7%在竣工结算后二十天内拨发。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采购 、工具、运输车 辆和试验设备以及所需的燃料、油料等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同时提交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代用清单、材料使用手册、材料来源依据等资料。 如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量与设计不符现象,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由招标人及时负责解决 、吊车作业的条件。 对招标人送达的材料,中标人负责清点、质量验收和保管。 ,其他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规范和满足设计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 中标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具备有关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应有出厂检验证明,并经招标人认可后才能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 ,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招标人拒绝验收,由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七、竣工验收、联合试运转、结算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 ,中标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竣工报告和全面的竣工资料。 招标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工程竣工后十天内进行验收,并编写验收结论,对遗留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中标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中标人应将下列(但不限于)资料提交给招标人。 修改后的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时,由中标人在施工图上加上注明作为竣工图;工程变更较大时,由中标人另行绘制竣工图纸提交招标人。 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会审纪要); 原材料(包括半成品)及设备、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试验记录、材料代用清单、材料使用手册、材料来源依据等; ; ;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竣工报告; 、竣工验收签证书; ; ; 、修补施工检查记录表; ; ; ; 接地施工检查记录表。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中标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翻修或补建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要求为止,并按中标人修改后提请招标人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中标人应在收到验收结论后七天内向招标人移交一式三份(原件)的竣工资料,并应保证完整齐全,装订整齐。 承包人移交的竣工资料必须按规范的要求整理、组卷,应用发包人提供的OAK 工程档案管理单机版录入和编制竣工资料 案卷、卷内目录等信息,移交的资料和记录必须齐全、完整、准确,并同时移交电子版信息。 中标人应在完工后三天内从工地上将有关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 如超过时限仍未进行上述工作,招标人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合试运转 ,各阶段调试内容和要求均应执行《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全面组织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 题。 中标人参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委托的调试单位应负责做好各项记录。 ,由中标人组织进行消缺完善工作。 ,招标人负责召开联合试运转验收会,听取并审议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在“联合试运转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移交试生产后十五天内移交招标人。 第二十二条 竣 工结算 承包价为一次性包死,一般不予调整,除非是 发生 以下 情况: 变电站:经 招标 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定的 一项工程 (指一个分项或一个分部工程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发生净增减变化,地基处理工程经济数额净增减超过 8万元及以上,其他工程经济数 额净增减超过 4万元及以上时 ;此时调整原则为双向互调,但只针对一项工程进行增减调整,与其他一项工程无关,否则不与调整。 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定的初步设计原则的变更(如一般基础改为桩基础 ),发生此种情况时,也为双向互调,按实际调整。 设计变更管理按“广电程 [2020]28 号文”执行。 上述 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只计算 ( 1) 基本直接费; ( 2) 现场管理费; ( 3) 企业管理费; ( 4) 税金。 并采用报价书中单价和费率计算变更费用。 材料价格:编制招标参考价,按照当地最新信息价编列,结算时钢材的调整原则:当中标单位领取预付款时的信息价超过或低于编制招标参考价时的信息价的 5%时,给予相应调整价差,否则不予调整。 价差以承包的整个工程计,不计入各单位工程中。 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计。 承包商因施工原因自己要求并征得设计、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设计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项目法人不予支付。 承包商因施工 原因自己要求并征得设计、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设计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项目法人不予支付。 ,中标人应在十五天内提出竣工结算一式三份送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审核,招标人在接到结算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做同意。 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二十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 第二十三条 保修 保修期限:按照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要求执行。 保修金额及支付办法: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 3%,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为主要保修期。 在主要保修期间,中标人接到招标人的 修理通知十天内应派人修理,否则招标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由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返修的费用,由招标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中标人支付。 在主要保修期满 20天内进行保修金结算,并将剩余保修金退还给中标人,不足部分由中标人支付。 ,中标人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 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履行其保修任务,否则将负违约责任。 八、争议、违约 第二十四条 争议 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 要求调解仲裁的,向汕头仲裁委员会要求调解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合同的确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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