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其理由。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除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对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99)抽查其施工现场。 对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抽查现场数不少于 3 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抽查施工现场数不少于 2 个。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定的统一式样。 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 每个企业核发正本一本,副本二本。 但对具有特级、一级资质且在省外有较大市场的企业,副本数量可 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2020 年 1 月 13 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当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请, 并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诉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建 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总表 附件一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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