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机关处理。 15 附件: 职业介绍机构 资格认定 审批流程图 职业介绍机构 资格认定 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就业与培训股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 就业与培训股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内;条件不符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容; 就业与培训股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评估 就业与培训股负责人审核意见 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同意办理职业介绍的,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 不同意的,告诉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民办 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 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培训股 二、责 任 人 就业与培训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责,股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职业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责任人为股长、副股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 A、 B 角,主办人 A角,协办人 B 脚,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 承担。 三、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三)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五)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六) 《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社会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7 (一)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 有符合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 (工种 )或课程、培训等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四)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 (工种 )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五) 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 (工种 )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六)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及教学计 划、教学大纲; (三)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 社会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办法(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 (五) 培训、实习、办公场地证明; (六) 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师资格证明; (七) 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18 (八)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六、办理程序 (一)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学申请,填写并报送《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培训股受理申请,审查办学资格与条件,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培训股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四)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批准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七、审批时限 负责审批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信息网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宣传栏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一) 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 股室内分工实行 A、 B 角,每个 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19 (二) 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20 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室长为责任人。 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股室 内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劳动和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 附件: 民办 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图 民办 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 审批 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就业与培训股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 就 业与培训股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条件不符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就业与培训股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评估 就业与培训股负责人审核意见 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同意办学的,发放办学许可证 不同意的,告诉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2 集体合同 (专项)审查 制度 一、责任 单位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信息与工资股 二、责任人 综合信息与工资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责,股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集体合同审核责任人为股长、副股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 A、 B 角,主办人 A 角,协办人 B 脚,当 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 B 角承担。 三、办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2 号令); (四) 《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湖南省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