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内容摘要:

货值金额 1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生产许 可证件标志以及编号均未标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5%以上(不含本数)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20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 经抽检合格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两种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在两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产品质量有严重缺陷的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2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初次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次以上出租、出借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22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2)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经查处后再犯的;( 3)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不含本数)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 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拒不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12 损毁财物价值 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 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2 倍以上(不含本数) 3 倍以下的罚款 24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售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已售出,经抽检产品质量一般不合格的;( 2)伪造、变造市级名牌产品企业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倍以上(不含本数)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已售出,经抽检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不含本数)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属于两次以上伪造、变造的;( 2)伪造、变造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倍以上(不含本数)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25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生产产品的 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 ,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 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一般不合格的 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3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情节恶劣或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严重不合格的 处 1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6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两份以下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且 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三份以上四份以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3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2)出具该报告和证明 五份以上的;( 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两份以上的;( 4)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3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27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 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1)初次推荐、监制、监销的;( 2)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参与生产的;( 2)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并具有产品宣传的相应特性或功效、功用的 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 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 1)多次推荐、监制、监销的;( 2)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 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 3)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 6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4 28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活动尚未完成,且承接设计的压力容器本身危险性较小,属于《目录》规定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处 5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设计活动已经完成并交付设计文件的 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计文件尚未交付或用于制造,设计的压力容器种类和数量较少的 予以取缔,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设计活动已经完成并交付设计文件,已经用于制造的;( 2)设计文件尚未交付或用于制造,设计的压力容器 种类和数量较多的;( 3)承接的压力容器本身危险性较大,属于《目录》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处 1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2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设计的压力容器发生安全事故的 予以取缔,处 2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29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擅自用于制造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制造出成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 5 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销售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 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0 万元以下罚款 ( 1)已经制造出成品,所制造的特种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少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但尚未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15 万元以下罚款 15 ( 1)已经制造出成品,所制造的特种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并投入使用的;( 3)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 15 万元(不含本数)以上 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 20 万元罚款 30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 产品或部件尚未销售或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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