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8 页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应当根据儿童玩具缺陷对儿童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召回。 风险评估的规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8 页 (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 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主动召回计划备案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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