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内容摘要:

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 、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人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 管线较少的一侧。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测 m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 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 3矿。 ,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m以下; ,应在河底设计高程以下; ,应在渠底设计高程。 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共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 ,采用其较大值。 L=( H—h) a+Tgd2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 m); H——管线敷设深度( 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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