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立案登记制度内容摘要:

建议稿中所说的立案登记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度。 立案登记制度强调的是当事人在立案程序中的程序参与权,既包括在程序启动上的主动,也包括在登记备案后开庭前的庭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就管辖、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等问题进行积极的主张、质证与抗辩。 二、 立案登记制度的适用环境 任何制度的移植引入都不可能是孤立的,而是在一个法律体系框架下发挥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 以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可以得出有关立案登记制度的以下结论: 第一,立案登记制度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在诉讼法领域实行比较彻底的辩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充分的参与权,法官在诉讼中是一个中立的角色。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解决纠纷机制的类型是“事实出发型”,即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损害,提出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应当提供保护。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当事 人适格的概念,无需从受损害的事实中提出一实体法上规定和支持的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主张。 这样,立案登记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运行,就有了法律上的肥沃土壤。 第二,立案登记制度有完备的庭前准备程序和诉答程序相配合实施运作。 立案登记制度下,仅仅对当事人的诉状作形式上的审查,法院就登记备案,导致大量的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中,法院因当事 人的诉权开始而取得了审判权,因此, 法院就负有大量的司法职责而不堪重负。 与此同时并行的庭前准备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即法院在庭审前组织当事人进行争点归纳、证据交换等,同时,是否符合诉讼要件这一问题,也由当事人进行主张和抗辩,法官不依职权审查,从而过滤了部分案件,减轻了法院开庭审理的负担。 第三,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的国家,民事诉讼中一般都规定了滥诉惩罚制度。 三、 对于立案登记制度移植于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的评析 通过以上阐述,作者认为,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不宜引入立案登记制度。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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