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集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源共享 ) 第 2 页 共 3 页 编制完成后的投资分析报告由证券处交财务部主任、总会计师进行初步评价,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 批准权限 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证券投资行为,由财务部证券处报请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金额在 200万元 ~500万元的证券投资行为,由财务部证券处报请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核、总裁批准后实施;金额在5 00 万元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必须报请集团决策机 构审议,由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5 证券买卖 执行约束 在实施证券投资行为时,直接进行证券投资的人员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做出更改已定方案的行为。 风险控制 证券处应设置处理全盘投资业务的止亏临界线;在每项具体业务中应设立明确的止亏点。 止亏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特殊情况下,应出具具体分析报告进行陈述,并需获得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落实。 报告制度 证券处须对各项投资业务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包括日报、周报及月报,准确及时地报告证券投资持仓量及损益等情况,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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