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 三 节 股东会决议 第 四 十 六 条 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 第 四 十 七 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四 十 八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执行 董事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9 (二) 执行 董事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执行 董事和监 事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 执行 董事 关于本行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关于对 执行 董事的评价 结果的报告; (八) 关于对监事的评价 结果的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四 十 九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 本章程的修改 ; (四) 变更公司形式 ; (五)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五 十 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 五 十 一 条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执行 董事和监事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 五 十 二 条 股东 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 ,占本行 全部 股权的 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10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 执行 董事、监事 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对 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股 权 比例和提案内容; ( 八 )股东 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一节 执行 董事 第 五十三 条 本行 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三 年 , 可连选连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 执行 董事: (一)有《公司法》 第 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的人员; (二) 因违反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 三 ) 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的任职人员; ( 四 ) 不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 五 十 四 条 执行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和素质,并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 执行 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会选举。 第 五十五条 执行 董事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 会,并向 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 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 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制订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方案); 11 (九)在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 的风险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决定本行年度借款总额,决定本行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 (十一)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 根据 行长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行长 、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 行长 的,此处应修改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行长 、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报酬事项 ”) ; (十 三 )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 四 )向股东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六 )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五 十 六 条 执行 董事应当本着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 营业或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 (八)未 经股东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2 (十一)未经股东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 第 二节 高级管理层 第 五十七 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认真、勤勉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 五十八 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由 本行聘任或执行 董事 兼任。 行长、副行长及高级管理层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 五十九 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 六十 条 行长每届任期三年,行长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 十一 条 行长对 执行董事 负责,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及 股东 会授权,组织开展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 执行 董事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 执行董事 决议、本行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 请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 执行 董事 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九)拟定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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