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总裁。 第十二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应独立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3 第十三条 计算机电子财务文档,原则上应当打印出书面会计档案进行保存。 磁带、磁盘、光盘等会计档案,要进行备份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分立,会计档案由分立后的一方统一保管,另一方 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移交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原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年度报告及审计等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资料包括月、 季、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这些报表及资料应依据时间、类别分别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九条 年终报告、审计、验资报告应长期保存,分别包装,注明名称、截止日期、编号等。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及审计等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股东等需要查阅或复制,需由公司总裁批准,资料保管人需记录发放或借出时间、姓名、工作单位、数量等,并由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四、预算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档案包括月度、季度、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等,涉及收入、费用及固定资产等方面。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