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可派专车接送。 第七条 车辆维修。 公司车辆如因正常行驶需维修,由专职驾驶员或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裁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进行。 如因交通事故需维修,一律通过保险公司解决。 第八条 车辆保养。 车辆管理员应建立车辆保养档案,公司车辆每行驶 5000 公里必须保养一次,每行驶 5 万或其倍数的公里必须检修保养一次。 车辆必须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由专业驾驶员或管理员负责。 第九条 日常维护。 驾驶员要注意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出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 第十条 私车公用。 私人车辆用于公用,按照个人情况 不同,由私车所有人向总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裁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额度报销部分油料费。 公司报销油料费的上限为 1000 元。 过路过桥费须注明公事内容,方可报销。 除油料费外,公司不为私车负担其他费用,私车公用人员不得报销出租车费。 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北京市有关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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