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定额内容摘要:

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 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表 3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综合大学 理科 35% 工科院校 工科 95% 文科 28% 文、法、财经 % 政法财经 24% 工科 13% 理科 % 师范院校 理科 45% 林业院校 林科 55% 文科 45% 工科 45% 体育 6% 医学院校 医科 100% 艺术 4% 政法院校 政法 100% 农业院校 农科 70% 财经院校 财经 100% 工科 25% 外语院校 外语 100% 财经 5% 体育院校 体育 100%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 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 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 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 ~ 6%。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 4— 1的规定。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 2/生) 表 4— 1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用自然规模计算 用折算规模计算 总计 用自然规模计算 用折算 规模计算 总计 综合大学 2000 医学院校 1000 4..31 3000 2020 5000 3000 工科院校 2000 政法院校 2020 3000 3000 5000 5000 师范院校 2000 财经院校 2020 3000 3000 5000 5000 农业院校 2000 外语院校 1000 3000 2020 5000 3000 林业院校 2000 体育院校 500 3000 1000 5000 2020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 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4— 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人) 表 4— 2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教工宿舍 第二节 教室 第十四条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5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 划建筑面积指标(m 2/生) 表 5 科别 教室指标 科别 教室指标 工科 医科 (建筑学专业) () 政法、财经 理科 外语 文科 艺术 农林科 体育 注:①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 ②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 ③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6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生) 表 6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综合大学 医学院校 工科院校 政法院校 师范院校 财经院校 农业院校 外语院校 林业院校 体育院校 第三节 图书馆 第十七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 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7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生) 表 7 科别 学科自然规模 研究生 补助指标 500 1000 2020 3000 5000 理、工、农、林、医、体育各科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 第十九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8的规定。 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生) 表 8 学校类别 学校自然规模 500 1000 2020 3000 5000 综合大学 — — 工科院校 — — 师范院校 — — 农业院校 — — 林业院校 — — 医学院校 — — 政法院校 — — 财经院校 — — 外语院校 — — 体育院校 — —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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