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案例指错总结内容摘要:

将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颠倒。 区域(或个别)因素修正时,漏项。 如:土地未作年期修正、比较案例与估价对象的土地等级不同,却未做修正。 修正系数取值与区域(或个别)因素描述不一致。 如:在比较情况说明时判断有差异应予修正,但在实际计算中未修正;或情况说明表中无 差异,而计算时却修正了; 修正幅度过大,单项修正超过 20%。 可比实例价格含义不清,或未指明用途等 计算结果有错;比如:只考虑了地上部分的价格,未计算出地下车库的价格,遗漏了部分房地产的价值。 区 域 因素、个别因素、权益因素搞混 :楼层 、 朝向、交通条件、 距商业中心距离、距公交站点距离、周边景观 、基础设施情况 属区 域 因素 (如果估价对像与可比实例层数不同应该调整) 1各项系数确认无依据 1未说明求取比准价值的方式 ,或依据不充分 1调整系数与文字说明不一致,如文字说较新,成新率为 100%,再比如说完好状况是基本完好房,但给的成新率是 90% 1可比实例地址不同应说明是否属同一供需圈 1可比实例交易单价应说明内涵(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1办公用房 中商业繁华度应为办公集聚度 市场法总结: ( 1)交易日期描述不清: ( 2)交易情况描述不清(买卖、抵押、租赁、利害关系人交易等); ( 3)交易的价格描述不清(单价、总价、交易规模、币种、单位); ( 4)交易房地产状况描述不清(结构、装修等); ( 5)缺少付款方式的说明(一次性、分 期); ( 6)交易时可比实例的规模描述不清(建筑规模、占地规模)。 ( 1)不在相同地区或同一供求圈内; ( 2)用途不相同; ( 3)建筑结构不相同; ( 4)建筑规模不相当; ( 5)土地等级不同; ( 6)权利性质不相同(主要是土地); ( 7)交易类型与估价目的不相同; ( 8)可比实例交易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接近:一般情况下,选取的可比实例不能超过一年。 ( 1)楼面地价与单位地价混淆; ( 2)币种换算错误; ( 3)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出租面积等混淆。 ( 1)修正项目错误(应为 “ 交易情况 ” 、 “ 交易日期 (市场状况 )” 和 “ 房地产状况 ” 三项或 “ 交易情况 ” 、 “ 交易日期 (市场状况 )” 、 “ 区域因素 ” 和 “ 个别因素 ” 四项 ;或者没有进行修正,如案例 A 缺少朝向修正,案例 B 缺少景观修正。 ( 2)修正方向错误。 一是修正项目的分子、分母颠倒 (“ 交易日期 (市场状况 )” 为分子修正,其他项目为分母修正 );二是修正项目调增或调减的方向调整错误; 对于这一点,考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以哪个为基准,灵活处理。 ( 3)可比 实例房地产状况的修正未采取交易当时的状况; ( 4)交易日期(市场状况)修正时,修正基数没有采取交易当时的价格水平; ( 5)交易日期修正环比和定基指数的运用错误; ( 6)房地产状况修正幅度过大:单项修正超过了 20%,综合修正超过了 30%。 ( 7)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 1)交易日期、交易情况接近估价时点的价格计算结果权数应大,否则存在错误。 ( 2)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较差的价格计算结果权数应小,否则存在错误。 收益法: 适用: 收益性房地产。 例如:住宅、 写字楼、商铺、 旅馆、餐馆、游乐场、影剧院、停车场、汽车加油站、标准厂房 (用于出租) 、 仓库(用于出租)、农地等。 不适用: 公益、公用性房地产 ( 行政办公楼、学校、公园等) 需具备的条件:是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都能够较准确地预测。 应有计算公式 应说明 选 用公式的理由(或收益 公式选用 应 分析 未来 收益变化趋势 ) 应租金收入及成本费用应选用客观值 ,并应说明客观租金、租金面积内涵(如按月还是按年、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应 考虑 租赁 保证金或者押金的利息收入。 应考虑 空置率 及 收 租 损失。 应考虑 可出租面积。 潜在毛收入=潜在毛租金收入+押金或租赁保证金利息收入 有效毛租金收入=潜在毛租金收入-收租损失-空置损失 有效毛收入=潜在毛收入-收租损失-空置损失=有效毛租金收入+押金或租赁保证金利息收入 收租损失:按照潜在毛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此比例称为收租损失率。 空置损失:按照潜在毛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此比例称为空置损失率。 房产税=有效毛收入 12%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俗称“两税一费”)=有效毛收入 5. 5% 收益是通过租赁收入计算。 如果通过商业收入计算,则费用计算时要扣除 商 业利润。 求有效毛收入时,除有租约限制的外,都要采用客观收入(不能仅依据估价对象实际收入或某一个案例的收入情况确定);如果有已出租(已签租赁合同)情况,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租赁期内(采用约定租金)和租赁期外(采用市场租金)两种情况,按不同的租金标准分别计算。 征收时不考虑租凭、抵押、查封等情况。 要分析未来收益变化的趋势,不能只看当前收益情况。 1 采用比较法求客观收入时,几个比较实例应与估价对象有可比性。 1 计算潜在毛收入时套用的天数错误、面积错误(应扣减的未扣减);按使用面积计租的,要按使用面积系数将 建筑面积换算成使用面积后再计算租金。 1 无形收益不应单独计算,而应当通过选取较低的报酬率来体现。 1 计算费用时要根据租约上是否转嫁了部分费用,来决定是否有漏项或者多项。 如:漏管理费等(直接经营型房地产漏扣商业利润);计算费用时多项(如:不能将折旧费、土地摊提费、抵押贷款还本付息额、改扩建费、所得税等计入) 某些计费基数未说明基数数值的来源; 1 报酬率的选取未说明求取方法和来源; 1 报酬率选取不当(应选取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国债利率做无风险报酬率,再加上风险补偿等) 1 收益年限的确定未说明来源(一般是 因为前面缺少权利描述造成的)收益年限确定错误,当建筑物耐用年限和土地剩余年限不一致时,处理方式也不同。 耐用年限短于土地剩余年限,按耐用年限计折旧,耐用年限长于剩余年限时,若合同规定建筑物剩余价值给补偿,则按耐用年限计折旧,若不给补偿,则按土地年限计折旧。 1 计算公式错误,或计算过程错误; 收益法总结 确定年净收益可能存在的错误 ( 1)出租型房地产 1)收入应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 否则,存在错误。 2)扣除项目及出租经营支出项目应符合规定,不要漏项或多项: ① 出租经营支出项目不包含所得税、抵押贷款偿还额、建筑物折旧费、土地摊销费、房地产改扩建费用等,即纯收益中包含以上各项。 否则,存在错误。 如收益还原法中运营费用中不应加入所得税。 ② 必须扣除正常生产经营费用和其他资产产生的收益,租赁收入一般要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房产税和租赁费用和租赁税费。 否则,存在错误。 如收益还原法中运营费用中不为考虑房产税,是否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 3)应考虑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有效期内采用约定租金,之后采用客观租金)。 否则,存在错误。 4)不采用实际收 益,而应采取客观收益。 否则,存在错误。 5)没有考虑出租率或入住率或满客率。 6)计算毛收入时,套用的天数或面积错误。 7)收益中没有包括有形收益、无形收益。 8)租金标准应为具体数字,而非一个大约的范围。 9)未考虑未来收益的变化。 ( 2)自营型房地产 1)扣除项目一定要全面。 ① 经营型净收益 =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利润 ② 生产型净收益 =销售收入-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厂商利润 2)注意收益的客观性。 3)扣除设备带来的收益。 4)考虑扣掉不属房地产带来的收益。 5)注意重复计算(企业自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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